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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司改推动 立院初审增千余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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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日初审通过《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第3类人员(司法院及所属机关职员等)员额上限增加1,100人,以利司法院推动各项相关司法新政、司改业务,并于第一类人员员额中排除公立医院职员,全案交由党团协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行政院、考试院及民进党立委周春米等18人所提出的“《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第3条、第4条及第11条条文修正草案”,并邀请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人事长施能杰等人报告并备质询。

根据行政院、考试院的修法版本指出,《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9年,为因应未来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改革及重大新兴法案推动业务需要,第3类人员员额须相对检讨调整,并考量公立医院医事人员是依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配置,纳入总量管制恐不利公立医院有效运作。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提供的书面报告也提到,为回应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总统府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曾针对审判机关的员额议题,做成“必要时,检讨调整《总员额法》之规定”的决议,以及配合司法新制运作应有充分人力配置、增员需求,因此这次修法,将第3类人员员额上限限从1万3,900人提升至1万5,000人。

经出席立委及官员讨论后,初审通过的条文包括,第1类人员员额排除公立医院职员后,最高限由8万6,700人降为7万4,600人;第2类人员员额最高为4万100人;第3类人员员额最高为1万5,000人;第4类人员员额最高为6,900人;第5类人员员额最高为2万4,300人;机关员额总数最高限则从现行的17万3,000人调降为16万900人。

根据现行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定,第1类员额指机关为执行业务所置政务人员,定有职称、官等职等的文职人员、医事人员及聘任人员。但不包括第3类至第5类员额及公立学校教职员。第3类人员指的是司法院及所属机关职员(含法警)、聘雇人员、驻卫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驾驶)。◇

责任编辑:英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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