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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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中央社台北一日电)中共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今天正式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新华社今天引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说,这项实施细则是由上证所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上证所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一家具有上证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对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作了规定,即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达到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六及其后每增加百分之二时,上证所将于当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持有这家公司挂牌A股的情况。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上证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上证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证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合格投资者发生变更托管人等情况不及时向上证所备案的,上证所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上证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上证所负责人表示,由于技术原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参与中国大陆国债回购和内地企业债券的交易。(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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