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个人境外所得拟课税 初期给予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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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10日讯】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将于今(十)日举行第六次会议,讨论个人综所税由属地主义改为属人兼属地主义的方案,将个人境外所得列入课税范围,但初期实施给予一定的免税额,以减轻实施新制的压力;并重新规定若个人在台湾连续四年,平均每年居住满九十一天,第五年起即属台湾居住者,境内外所得均须向台湾申报缴税。

这项修改,对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将有重大影响,财政改革委员会的报告显示,未来主要的修法方向如下:一、课税范围扩及个人境外所得。二、重新规定居住者的定义。三、实施初期给予个人境外所得短期减免,减轻改制压力。四、增订防杜避税条款。

财政改革委员会本次会议要讨论的项目,主要为“综合所得税采属人兼属地主义之研究”,与建立“绿税税制”两项报告,其中对于纳税人影响最大的部分,则为将个人综所税,由目前只对个人境内所得课税的属地主义,改为将个人境外所得纳入课税范围的属人兼属地主义。

根据财政改革委员会将讨论的报告指出,台湾加入WTO后,若台湾对个人综所税,仍采属地主义,个人境外所得免税,即与个人可支配的所得有落差,而违反租税中立原则,且企业境外所得要课税,个人境外所得免税,将迫使企业改以个人身份对外投资,易形成资本外流,与避税管道漏洞。

财改会在这项报告中指出,将个人境外所得纳入课税,主要是实现所得税量能课税精神,但为避免初期实施产生阻力,将采取简化的做法,即个人境外所得不再分类,并考虑参考美国对个人境外所得在七点二万美元以下免税的做法,对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给予一定的免税额。

财部在委托的报告中建议,参照美国的税法规定,改以连续四年平均每年在台湾居住满九十一天者,第五年起即属于台湾居住者,境内及境外所得均须申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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