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巴张开就是“祸”?──关于异议的不自由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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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嘴巴长在自己脑袋上,要不要看着别人的眼色说话?当遇到需要说违心的话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拒绝或者沉默的权利?我们每说出一句话,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无意,是不是都有可能被追究?为什么有些话一说出口,就成了“祸害”或者“谣言”?异议的自由到底有没有一定的尺度?

许多问题,一直都没有答案,也不知道谁能够提供答案,有人说没有答案就是一种答案。我相信。

在我的视界范围里,看到了众多的异议的不自由的案例。先说远的吧,1991年,身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秘书的黄庆,因儿子是郊区户口(随母),一时心血来潮,写若干匿名信分别寄给当地省委、省政府、市委等党政机关,希望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如果没有效果,就向政府‘请愿’”。结果却是他远远没有想到的,不但他没能得到上级的支持,还“意外”被刑事拘留。最后还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终审判处管制两年。(引自2002年1月4日《海峡都市报》)

记得崔健有一首老歌,叫无能的力量。其实,所谓的话语权,也可以称之为无能的力量。比如黄庆“一案”,他十年前说的话我认为是正确的,现在说也是正确的,一个人民的政府,无论是省里的,还是县里的,都不能不正视辖区“臣民”所反映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切身利益的疾苦问题,即使“臣民”的问题带着一定的个人情绪,甚至有点“反动”──比如“如果没有效果,就向政府‘请愿’”,这也是他的神圣权利,一旦剥夺了他的这个权利,那么他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就值得怀疑了,他的异议的自由也真正成了无能的力量──虽然话语正确,十分有道理,但却得到了错误的处理。时至今日,黄庆本该得到迟到的平反,应该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得到恢复名誉、恢复原职……但这一切都那么“遥远”,这样的结局岂不是让很多想说真话想反映问题的人只能“嘘嘘”两声?

同样的云南,仍然有同样的荒唐:2001年8月,三联生活周刊一则报导“刑讯下的警察口供”披露,当年34岁的杜培武却得不到任何沉默权,他被完全剥夺了异议的自由,最后只能无奈地“招供”。身为警察的他知道刑讯逼供下的口供无效,于是他在1999年1月15日这一天,悄悄把被打烂的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藏在腰部,带进了法庭。在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他扯出了这件血衣以证明他所遭受的刑讯逼供。但这血迹斑斑的“最后一搏”,也以法院不予理会而告失败。一个月后,死刑(缓期)宣判还是“如期而至”。如此的遭遇,别说言论自由,别说沉默权,别说异议,都一样不切实际。后来,或许是命中不该死的缘故,真凶再次犯罪被警方破获,杜培武冤情才得以洗清。2001年,杜培武无罪释放后要打的第一个官司就是追究不让他享有沉默权、异议和言论自由权的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6月21日,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察宁兴华只认定一些刑讯逼供的事实,而秦伯联则矢口否认,称自己没有亲自实施过和指挥他人实施过刑讯逼供,他只对该错案负“领导责任”。而且,秦伯联还表示出对杜培武“招认”的不满:“杜培武,你是共产党员,不管怎么打你,你干吗要承认呢?”私下里,秦甚至跟别人说,杜培武应该学习江姐,“宁死不屈”。毫不怀疑,这个秦警察的“异议”是自由的,可是我认为这段话里充满着“恐怖”的含义,强势一方的异议是自由的,而弱势一方的异议却是根本不自由的。

前后两个案子,其最初发生都是同样的荒唐。其结果都是同样的凄惨。《南风窗》杂志曾刊登一篇福建作者韩福东的文章“异议的自由”,作者写道:“一个中国公民只因为表达了对不合理的制度的不满,就成了‘反革命’!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10年前的陈案说三道四,是因为户籍制度的不合理已成了官民的共识,户籍改革正春潮涌动。如果放在10年前,谁要是敢公开替黄庆说话,没准也成了‘反革命’。奇怪就奇怪在这里,我国《宪法》明明白白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管我们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理解有怎样的歧义,这种‘自由’总不应等同于‘禁止对现行制度提出改革性的主张’或‘禁止有与现行意识形态相左的主张’。什么是‘革命’,什么是‘反革命’,似乎谁掌握话语权谁就可以给它定义。而且不妨朝鹿暮马。‘文化大革命’时,谁反对,谁就是‘反革命’,历史已经见证了它的残酷。黄庆抨击户籍制度成了‘反革命’,若按此定义,现在推行户籍改革的地方政府不都成了‘反革命’的大本营?这位作者还说,现在“最要提防的就是掌握话语权的人宣布真理在握进而压迫异议。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是弱小的。当整个社会只存在一种思想和声音,那这个社会的民众的素质就颇为可疑。就像约翰﹒穆勒所说的:‘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里,我们应该让当家的‘主人’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是视其为弱智,只配服从;或视其为敌人。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人是有思想的,思想需要通过言论表达出来,承认并尊重这种自由是一个开放社会必备的品质。”现在,我们多是引用宪法第三十五条,强调公民言论自由权,可是,依照宪法上的权利而打官司,胜诉的案例又有哪些呢?

“大跃进”过去了几十年,“文革”过去了几十年,马寅初死了,储安平不知所终,黄庆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十年后才得以大白天下,而杜培武因不能享有沉默权差一点成了“宁死不屈的江姐”。这难道不是恰恰说明了“嘴巴一张开就是祸”?

未来,只是笔者不甚知道,这个的“祸”会不会再次降临渴望异议自由的人们身上?谁有法定的权利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异议的自由能否依靠一部宪法而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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