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校园儿少性犯罪揭弊难 台监委吁建立保护机制

监察委员纪惠容(右2)、王美玉(左2)、张菊芳(左)、叶大华(右)8日在监察院举办“政府对防范儿少性侵案件执行成效之研讨”通案调查研究-期中专题发表会。(中央社)
人气: 28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20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监察委员纪惠容、王美玉、张菊芳、叶大华分析监院10年间共17件重大儿少性犯罪案件,并在“监察院2020国际人权日系列活动”中于8日召开“揭弊者揪性侵狼 困难重重!”记者会,呼吁政府应正视揭弊者的保护机制,建立机关外的第三方调查与审议机制。

4位监委就监察院近10年之间发生的17件重大儿少性犯罪案件加以分析后指出,自2006年度起,在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等通报件数中,性骚扰案件不断升高;就连儿少安置机构内,被通报遭到侵害的数据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显示儿少人身安全保护仍存有相当风险。

王美玉表示,17个案件中共有113名加害人,加害人是老师、教练、长官等权势者13件,1名加害人侵害多名被害人之情形共有12件。而被害人共有247人,其中身心障碍者112人,占45.3%。另外,发生在学校有11件,安置机构有6件,理应负安全保护儿少之责的处所,却发生性侵案,令人痛心!

叶大华则指出,在247位受害人中有124人为男性,约占总数的一半,但因为性别刻板印象造成男性儿少受害者求助的“双重阻力”。她强调,相较于成人,儿少性侵害更易发生权势性侵,更易造成集体、长期与持续性的侵害,但目前校园的责任通报制度并非“揭弊制度”,如未建立友善及安全的检举制度,责任通报往往仅是单纯的“案件统计”。

4位监委表示,在调查访谈过程中,揭弊者的沉痛心声包括,“因为揭弊,我成为麻烦制造者、全民公敌”、单位的潜规则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学生遭侵害学校只考虑到老师”、“孩子遭到侵害,部分家长责怪孩子、责怪揭弊者”、“因为揭弊,我‘被’离职了”、“拼命揭弊,案件却遭忽视、轻判”。

张菊芳则强调,儿童权利公约(CRC)、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对于儿少人身安全维护、表意权及协助处遇均有明文规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令已立法多年,惟“儿少性侵害防范机制”应在落实具体执行方面更努力。◇

责任编辑:唐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