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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徒手拔电子脚镣 台法务部状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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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据台法务部统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于2006年修正至今,已有1,350名性侵假释犯穿戴电子脚镣以防再犯;其中有13人曾破坏逃脱,目前已全部归案。但监委林雅锋指出,竟有一名性侵犯两度徒手拔除电子脚镣,而法务部迄今仍不知如何发生,情节荒谬,因此提案纠正法务部。

林雅锋表示,潘姓犯嫌因违反《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未成年人性交罪”,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潘嫌于去(108)年1月10日在台东地方检察署执行保护管束期间,竟破坏电子脚镣后逃逸。后经警方追查发现,潘嫌窃取他人机车北上至宜兰网友家过夜,并于隔日缉捕归案。

纠正案文指出,法务部为避免性侵假释保护管束人发现如何穿戴电子脚镣,目前采用先戴上虚拟实境(VR)眼镜才进行穿戴。但潘嫌到案后向警方表示,他是以徒手方式破坏;甚至在检察官进行侦查程序命其示范时,潘嫌又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开电子脚镣,显见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条配戴电子脚镣之社会防卫功能无法防止性侵犯再犯风险。

林雅锋也指出,配戴电子脚镣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止再犯机能,更应重视观护处遇的最终目的在于协助受刑人复归社会,但在本案中,潘嫌因配戴的电子脚镣在收讯不良处会发出警示声,导致他工作不顺利,甚至不想假释、想回监继续执行;后来干脆徒手拔掉电子脚镣,又多触犯1件《刑法》第138条之罪。

林雅锋强调,《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5日修订防逃机制后,新增配戴电子脚镣作为停止羁押被告的条件,如果电子脚镣如此不具稳固性,社会安全网将无法巩固,且法务部迄今仍不知为何会发生此种情况,因此提案纠正法务部,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于13日通过纠正案。

此外,林雅锋发现,潘嫌与被害人为男女朋友,而其所犯“与未成年人性交罪”仅遭法院判刑6个月,却因为有其他窃盗罪嫌导致刑期延长,其假释付保护管束期间也随之延长;潘嫌配戴电子脚镣期间长达9个月又15天,等于是超过6个月部分的窃盗罪假释期间也被要求配戴电子脚镣,恐有违比例原则。◇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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