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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谅涉红火案 更二审逆转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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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4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遭控涉入以空头公司操纵股价、侵吞中信金控新台币3亿余元的红火案,缠讼至今15年,2018年高等法院更一审依共同背信罪判他3年6月、内线交易罪无罪。经二度发回更审,高院更二审今逆转改判他无罪,检方仍可上诉。

起诉指出,政府于2004年推动二次金改时,中信金控欲插旗兆丰金控,辜仲谅与中信金控时任财务长张明田、时任财务副总林祥曦、时任遵法主管邓彦敦等人共谋,由中信银行向英国巴克莱银行买进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辜仲谅再透过他的妹婿陈俊哲,于香港成立资本额仅1美元的红火公司;未经中信银董事会同意就直接将结构债转卖红火公司。

红火公司为支付结构债之价金,向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于2006年陆续将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全数售出,获利3,047万美元(约新台币10亿元),红火公司支付结构债价金后,又汇回2,090万美金至中信金控海外孙公司,其余957万4,717.12美元(约新台币3亿余元)不知去向,疑遭辜仲谅、陈俊哲共同侵吞。

二审原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背信罪等,判辜仲谅9年8月徒刑,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2018年认定,辜仲谅涉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因符合自白、缴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审判法》等3项减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而违反《证交法》内线交易罪部分则无罪,但最高院隔年又再度发回更审。

高院更二审认为,财产损害是构成背信罪基本因素,但红火、中信银行、中信金控属于不同法人,不能以此认定获利应归属于中信银或中信金控所有,且中信银、中信金控没有获利也不得认为是损害;红火赎回结构债的差额获利来自于兆丰金控股价上涨,无论辜仲谅等人决定持有、赎回或出售结构债,中信银都无法获利,因此并未构成背信罪。

至于检方另起诉辜仲谅间接操控兆丰金控股价,更二审认为,中信金控确实因转投资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而影响其股价,但转投资买股是正当事由,也没有非常态交易事实,交易价格也是由市场供需所形成,因此难认辜仲谅有操纵股价图谋不法利益或误导大众的意图。此外,张明田、林祥曦涉内线交易部分无罪确定;邓彦敦则全部无罪确定。◇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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