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1年05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促进高中学生权益,立法院11日三读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订自10月1日开始,高中校务会议中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且采无条件进位;三读修正条文也明订学生权益受损时的再申诉机制。
现行条文中规定,高中校务会议负责议决校务重大事项,包括校园规划、学生事务等,需有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参与,但却未明订比例。实务上,校务会议中的学生代表常仅有1至3位,校内民主难以落实。
为保障学生代表人数,此次三读条文规定,高中校务会议中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且采无条件进位;此外,校务会议中任一性别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1/3,并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
为促进高中学生权益,立法院11日三读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修正案,明订自10月1日开始,高中校务会议中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且采无条件进位;三读修正条文也明订学生权益受损时的再申诉机制。
现行条文中规定,高中校务会议负责议决校务重大事项,包括校园规划、学生事务等,需有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参与,但却未明订比例。实务上,校务会议中的学生代表常仅有1至3位,校内民主难以落实。
为保障学生代表人数,此次三读条文规定,高中校务会议中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且采无条件进位;此外,校务会议中任一性别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1/3。
至于高中学生的申诉机制,现行条文规定,高级中等学校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学生与学生自治组织不服学校影响其权益的惩处等申诉事件,但并未设立再申诉机制。
三读条文明订,学生或学生自治组织对学校的惩处、其他措施或决议认为有违法或不当,导致权益受损者,得向学校提出申诉,若是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得向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三读条文也明订,高中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包含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或学生会代表,并应包括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至少1人;各该主管机关应设学生再申诉评议委员会,其中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等专家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1/2。
立委张廖万坚表示,过去高中只有一层申诉制度,若不服结果,只有退学或影响学生身份的案件才可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这次修法增加再申诉制度,并明确规定申诉及再申诉制度的期限与评议会代表需包含法律等专家学者,使学生权益的保障更完善。他说,期待透过各式的法令修正、制度逐渐完备,能让台湾的儿少权益更有保障,也能让在台湾成长的每个儿少都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适当的对待。
立院三读 教授可借调任驻外主管
立法院会11日三读通过《教育部组织法》修正案,扩大驻外人员进用管道。此次修法重点,教育部长潘文忠表示,主要为弹性扩大教育部驻外人员遴才管道,增订驻外机构教育单位主管职务,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拓展教育部国际教育业务。
至于聘任时间,三读条文明定,每次聘任期间不得超过3年,期满得再行借调,借调期间合计不得超过6年。
责任编辑:吕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