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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陆资绕道挖台科技人才 当人头最高罚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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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9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为防堵中资佯装外资来台投资,挖角台湾高科技产业人才,陆委会近期预告修正《两岸条例》,充当中资人头者,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说明指出,过去实务 判决仅判1年徒刑,情重罚轻,吓阻效果有限。基于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台产业发展,并有效遏阻违法行为,因此提高刑罚。此外,鉴于实务上常藉由法人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因此也对法人科以罚金。

陆委会准备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一、第93条之一、第93条之二,自9月8日预告到11月8日共两个月公告期。

公告总说明,鉴于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事件愈趋频繁,除透过台湾在地协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且实务上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份或资金来源,违法来台投资,刻意规避台法律规范,严重影响台湾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因此进行修法。

草案第40条之一增订,陆资在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并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规定,认定办法由经济部拟订。据草案说明,若中资透过第三地投资公司或台湾在地协力者,在台从事招商投资、招揽会员、销售、人力招募、面试、洽谈薪资等业务活动,均构成违规。

以及修正条文第93条之一,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规定,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届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者,得按次处罚至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为 止;必要时得通知登记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认许或登记。

另,修正条文第93条之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对该法人(公司)亦可科以罚金。说明指出,采两罚规定,以建立法人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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