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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澜宫争议无法可管? 民代吁回归财团法人法

市议员施志昌(右)与前信徒代表易锦隆(左)要求市府民政局面对争议,应立刻走民法62条、64条,向法院发动定暂时状态处分!(黄玉燕/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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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4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面对大甲镇澜宫新一届董事与监事4月24日即将诞生,相关庙方财产、董事会合法性与改选话题再度浮上台面。立委林静仪询问内政部民政司得到的回应是,“检举函、陈情函、组织章程等,交由主管机关台中市政府认定或处理。”市议员施志昌与前信徒代表易锦隆要求市府民政局面对争议,应立刻走民法62条、64条,向法院发动定暂时状态处分!同时向内政部喊话,“既然宗教法没过,财团法人法的宗教部分,是不是要再回归财团法人法加以规范?”

林静仪22日在脸书指出,组织章程写得不清楚,所说的“大甲八人、大安三人、外埔三人、后里一人”的“大甲、大安、外埔、后里”,在她的认知中是指户籍,但如果董事户籍在台北市,只要镇澜宫董监事认定该董事名额属“大甲”也可以,那么她要欢迎全台各地信徒朋友,一起到大甲镇澜宫登记参选董监事。

施志昌指出,依据最高法院两项判例,可以看出身为宗教财团法人的大甲镇澜宫为公益法人,当捐助章程不完备或有争议之时,主管机关也就是台中市政府民政局可以介入处理。对于法制局长李善植与民政局吴世玮表示,必须要有明确证据,施志昌反驳说,这是主管机关能为而不为。

另按财团法人法第 42 条规定:“曾犯诈欺、背信、侵占或贪污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确定,不得充任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长、代理董事长及监察人,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易锦隆指出,“既然宗教法没过,财团法人法的宗教部分,是不是要再回归财团法人法规范?”他呼吁内政部要面对争端,解决问题。

面对绿营连日质疑关于镇澜宫的财产、董事会的合法性与改选争议,台中市长卢秀燕23日受访指出,台中市府任何宫庙就是依法执行。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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