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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钟伪造劳动时数获轻判 南高分检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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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南综合报导)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因炒作自家公司股票于2011年遭判刑1年,易服社会劳动2,196小时,却勾结时任台南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驻所副所长杨博贤伪造劳动纪录。一审将翁判刑2年2月,二审改判1年10月,台南高分检认为量刑明显失衡、与人民生活脱节,因此提起上诉。

台南高分检强调,翁茂钟利用不当人脉就近换刑为社会劳动已极为不公,但他仍因不愿前往服刑而诱使警方伪造执行纪录,且在侦查时也不认罪,直到一审审理时为求交保才不情愿的认罪,遭判刑后又再上诉企图翻案脱免刑责,犯后态度甚为不佳;他仅为个人私利而玩弄司法、警政于股掌之间,导致人民望司法而却步,误解司法专为权贵者开巧门。

台南高分检认为,翁茂钟炒股获利高达6千余万元,造成股民财产损失惨重且迄今无法获得赔偿,高院仅将他判刑1年已属过轻,难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而此案一审审酌他有1年刑未执行,仅判刑2年2月,却疏于考量前案已逾时效而无法执行,但二审法院不仅未加重量刑,反而减刑4月,显然失当也违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当等原则。

上诉书指出,刑罚的量定固为法院职权行使,但法院仍应依据犯罪行为人于本案中行为的恶性,对国家、社会造成影响的轻重,本于公平、比例及罪刑相当原则妥适量刑,才不会违法律赋与法院自由裁量的权限,并符国民法律感情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且法院量刑也不应与人民生活脱节,才不会致使人民对司法从业人员心生厌恶。

此外,台南高分检表示,杨博贤将“台南地检署办理社会劳动工作日志”上的履行社会劳动时数等不实资料,登载于被翁茂钟的“易服社会劳动执行手册”上,并在其中的“执行机关(构)认证章”栏位上盖用多名时任官田分驻所员警职名章,性质上均属“公文书”,因此内容不实即应认定构成登载不实公文书罪。

由于杨博贤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使“易服社会劳动执行手册”在外观上已具备公务员制作的公文书型式,导致检察官及观护人均信任司法警察记载的内容而未为实质审查,才让翁茂钟等人得以上下其手、蒙蔽检察机关,因此杨、翁2人所犯应构成“共同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二审认定适用“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有违误。◇

责任编辑: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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