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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营业税法三读 落实课税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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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1日三读修正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参照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国际加值税指导原则,酌修跨境电子劳务文字定义,以落实课税明确性原则,确保税源、维护租税公平。

鉴于民众向外国业者网路购买劳务情形频繁,但现行跨境电子劳务定义等相关规范仍有明确界定的空间,国民党立委赖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参照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国际加值税指导原则修定。

三读条文明定,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不适用前条第3款规定。

另外,修正理由同第2条之1,立法院会三读通过的第6条修正条文也酌修文字,将第4款内容,明定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经由网际网路或其他数位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

赖士葆表示,基于租税法定原则、“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定之”、避免扩张法条文义及立法理由之嫌等考量,修正第2条之1及第6条条文规定,较为稳妥适当。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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