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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三读 定期揭露消费争议资料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金融消保法》修正案,将金融服务业范围增列电子支付业。(Pablo Cuadra/Getty Images for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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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将金融服务业范围增列纳入电子支付业;此外,为强化业者自律,针对未成立同业公会的金融服务业,授权主管机关指定公会团体拟订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并应定期揭露申诉评议案件统计资料。

为配合“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正、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废止,三读条文将电子票证业修正为电子支付业,与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及经济部的公司行号及有限合伙登记业别定义一致。

为强化金融服务业业者自律及法遵,考量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订定范围之完备,三读条文规定,金融服务业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之原则,由所属同业公会拟订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公会团体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基于增加揭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之金融机构名称,以做为非消费争议当事人选择金融往来对象之依据,三读条文明定,争议处理机构应定期揭露金融服务业申诉及评议案件之统计资料。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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