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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住宅法 鼓励房东当公益出租人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9日初审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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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内政委员会9日初审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建筑师法》修正草案。关于《住宅法》部分,除增订公益出租人定义外,放宽政府住宅协助措施的经济或社会弱势资格,从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改为2人以上,并增订租金补贴资讯不得作为追溯综合所得税。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常怀仁/大纪元)

关于《住宅法》,初审条文增订,若将房屋出租予社会福利团体,再转租予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权人或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也是公益出租人。为提高参与公益出租的意愿,初审条文规定,公益出租人的租赁契约资料,不得作为查核租赁所得、房屋税、地价税的依据。

现行条文规定,社会住宅应以直辖市、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经济或社会弱势者,其中经济或社会弱势者,指家庭总收入未超过公告的一定标准,且符合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特殊境遇家庭等规定。但因少子化问题,初审条文规定,将“3人以上”改为“2人以上”。

至于《危老条例》,初审条文增订第五条之一,土地及合法建筑物为公有财产者,除了另有合理利用计划无法参与重建、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50%以上、公有土地面积比率达重建计划范围30%以上,且重建计划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基准等情形外,皆应参与危老重建。

最后是《建筑师法》,因为澎湖县建筑师公会于今年2月1日奉澎湖县政府核准正式成立,所以初审条文增订澎湖县。◇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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