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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柬埔寨诈欺案再现 台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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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7日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关于洗钱防制法,因无法达成共识,交由党团协商;关于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初审条文增订,意图使他人出国实施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千万元以下罚金。

防柬埔寨诈欺案再现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初审通过

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四条规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下罚金。但是,有鉴于犯罪组织招揽国人至柬埔寨、杜拜等国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摘除器官等案频传。

因此,初审条文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千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十八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初审条文也增订,具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之公职人员之身份,若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等行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犯本条例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

而且,初审条文增订,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等者,其参加、招募、募资之组织所有的财产,除发还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

洗钱防制法与会者无共识 送党团协商

至于洗钱防制法,院版草案原增订,无正当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之账户、向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或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申请之账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4百万元以下罚金等。但最后在场立委、官员无法达成共识,所以交由党团协商。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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