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3年05月20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编译)17世纪,已有六百多年君主制历史的英国,一度与共和主义打得火热。从1649年到1660年,英格兰至少在理论上建成了一个共和政体。国王查理一世被处决,英格兰成为“护国公”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领导下的“共和国”。然而,在克伦威尔死后不久,一个“非常国会”(Convention Parliament)邀请已故国王的儿子查理二世登基,英格兰的共和主义实验画上了句号。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希望英国永久成为共和政体[或“联邦”(commonwealth)]的意见领袖。历史学家卡罗琳‧罗宾斯(Caroline Robbins)把他们称为“英联邦人”(Commonwealth Men),在她归入该类别的人中,最为美国开国一代所知的是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阿尔格农‧西德尼(Algernon Sidney)、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艾萨克‧牛顿。
这四个人中,哈林顿和西德尼比较敢言,因此受到磨难。洛克和牛顿即使真的是共和主义者,也没敢明说,但他们以其它方式影响了政治思想。本文讨论哈林顿和西德尼,下面两篇文章将讨论洛克和牛顿。
詹姆士‧哈林顿
詹姆士‧哈林顿于1611年1月7日出生在英格兰的北安普敦郡,年少时就才华出众。他在牛津大学学习了两年,但没有获得学位。此后,像本系列中介绍的许多其他人物一样,他四处游历,访问了荷兰、丹麦、德国、法国、瑞士和意大利。
在某个时候,他遇到了国王查理一世。国王颇有智慧,尽管哈林顿是共和主义者,但国王还是喜欢与他交往,两人成为朋友。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决前,哈林顿因这种友谊被短暂监禁。
随后的克伦威尔政权不喜欢哈林顿,他的主要著作《大洋国》(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因此差点夭折。(查理二世登基后的)1660年代初,哈林顿被再次监禁,这导致他健康状况恶化,并于1677年在威斯敏斯特(现在是伦敦的一部分)去世。
《大洋国》
哈林顿除了《大洋国》以外,还有其它著作,但这是他的成名作。该书讲述了乌托邦式的“大洋国”(Oceana,几乎不加掩饰地寓指英格兰)的故事,这个“大洋国”政府是哈林顿心目中的理想形式。
普通读者可能会觉得《大洋国》极其乏味,难以理解,有时还很荒唐,但是开国元勋们从中获得了如下几点要义:
大洋国是一个“法治帝国,而不是人治帝国”。它确保法律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君主或贵族精英的利益。在哈林顿看来,具有一个符合公共利益的法治政府是建立一个共和国的必要条件。
大洋国采用了混合政府,有两院制的立法机构、行政官和法官。哈林顿认为,权力来自于土地所有权,所以大洋国的法律确保了土地所有权不能过于集中,没有个人或团体可以拥有太多田地。
哈林顿写道,三分之一的人口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智力,构成一个“天然贵族”阶层。在大洋国,这个阶层的人占据了参议院,尽管他们是由普通选民选出的。下院,即议会,则通过选举产生来反映广大民众的意见。
我的一些读者可能知道这样一条规则:当人们分享蛋糕时,切蛋糕的人不应该是选择蛋糕的人(当我们的女儿们还小的时候,我的妻子就教给了她们这个规则)。《大洋国》有一段最著名的话,说明了该国的立法机构建立在同样标准之上。哈林顿认为,如果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它就会变成专制暴政。因此,《大洋国》采用了两院制,参议院辩论并推荐拟议的法律(它分蛋糕),但由议会“选择”是通过还是拒绝参议院的提案。
行政官负责执行法律。虽然有法官,但(拥有终审权的)最高法庭是立法的议会。这与英国的做法不同,在英国,2009年前的上议院(而不是下议院)是拥有终审权司法机构中的一个。
宪法辩论中哈林顿的影响
在开国一代中,大家都知道哈林顿,但在制宪会议上没有讨论过他的观点,随后的批准辩论中也较少提及,但对哈林顿大多是一种尊重的态度。就在制宪会议召开之前,一位自称“外国观察家”(Foreign Spectator)的宾夕法尼亚州作家建议代表们应当考虑哈林顿等人的想法。而在大会休会后,另一位宾夕法尼亚州作家[自称“玛洁里”(Margery)]称赞代表们制定了一份符合哈林顿和西德尼思想的文件。
另一方面,弗吉尼亚州的资深律师埃德蒙‧彭德尔顿(Edmund Pendleton,他主持了该州的批准大会)写了两封信,认为哈林顿的构想有缺陷。一位自称“美国人”(Americanus)的纽约政论家将他与柏拉图和托马斯‧莫尔爵士(Sir Thomas More)归为一类,认为他们“空想的完美政府是自娱自乐,由于缺乏经验性的知识,他们的计划不过是浪漫的想像,是空中楼阁”。
约翰‧亚当斯对哈林顿的态度
上述情况表明,哈林顿对宪法辩论的影响不大。事实上,如果不是约翰‧亚当斯,他也不会出现在本系列文章中。亚当斯在他的百科全书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宪法辩护》第一卷中介绍了哈林顿,正如我在前几篇文章中指出的,会议代表们广泛阅读了该书,辩论中也大量提及此书内容。
亚当斯书中有大约10页的篇幅是直接引用的哈林顿,另外还有其它多处的引用。其中的主题包括:(1)法治的必要性,(2)政治权力伴随土地所有权的观点,以及(3)由土地所有者组成的国家比所有权受限制的国家更强大的观点。但亚当斯引用哈林顿的最重要观点是关于两院制立法机构。
当亚当斯写作时,联邦立法机构是一院还是两院,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邦联条例》规定的国会是一院制。有三个州实行一院制立法机构:宾夕法尼亚州、乔治亚州和仍然独立的佛蒙特州。有巨大威望、时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president of Pennsylvania)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被认为赞成一院制。当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提出一个两院制国家立法机构的计划时,新泽西州的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回以一项一院制的提案。
亚当斯为强调两院制的优势,大量使用了《大洋国》一书。他引用了哈林顿“切割和选择蛋糕”的比喻以及哈林顿对一院制暴政危险的警告。
阿尔格农‧西德尼
阿尔格农‧西德尼出生于1622年,虽然对政治感兴趣,但却很难与人相处。他的很多时间都是在其它欧洲国家流亡中度过的。1683年,因受暗杀国王查理二世的莱伊宫阴谋(Rye House Plot)牵连,无论是否公正,他被以叛国罪审判、斩首。
检方用他未出版的《论政府》(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作为叛国罪审判的证据。这部著作直到1698年才出版,但成为他成名的两个原因之一。(另一个是他的拉丁文铭文,缩略后成为马萨诸塞州的格言:Ense petit placidam sub libertate quietem,“她仗剑寻找长眠于自由之下的平静”,又译为“用利剑寻求和平,但真正的和平则来自自由。”)
《论政府》是对罗伯特‧费尔默(Robert Filmer,约1588—1653年)提出的“君权神授”理论的一个长篇回应。
西德尼反对暴君的革命主张为他赢得了开国一代中许多人的钦佩。约翰‧亚当斯引用了西德尼关于绝对或“纯粹”民主(借用自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以及支持混合政府的讨论(来自于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等人)。同样值得一提的是西德尼对自由的定义:“自由就在于独立于他人的意志。”
我在这篇文章中介绍西德尼,是因为人们经常把他混同于哈林顿。事实上,西德尼的观点对美国宪法的影响不大。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人们大多只是顺便提到他,并且几乎只是宪法反对者使用他的观点,他们抨击宪法内容没有遵循西德尼关于年度选举和一院制立法机构的建议。此外,一些评论家(他们同样几乎全是宪法的反对者)使用了“西德尼”、“西尼”(Sydney)或“阿尔格农‧西德尼”为笔名。
本系列的其它文章: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作者简介:
罗伯特‧G‧纳特森(Rob Natelson),前宪法学教授,丹佛独立研究所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5: James Harrington, With Comments on Algernon Sidney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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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