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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城中城大火夺46命 黄格格二审仍逃死

图为受害家属30日接受媒体联访,痛批“杀人者应偿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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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8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高雄城中城大楼2021年10月14日深夜大火夺46命,一审高雄地院认为涉嫌纵火的妇人黄格格无杀人动机,仅依放火罪处以最重的无期徒刑。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改依杀人罪论处,但合议庭认定她是间接故意,不符“情节最重大之罪”,30日仍判她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检方起诉指出,案发前黄女与郭姓男友在城中城一楼处所内饮酒,两人发生争执,郭男向黄女表示“烧一烧也没关系,反正房子不是他”,并先行离去;黄女因情绪控制不佳,竟将未燃烧殆尽的净香倒在沙发上后离去,她还传语音讯息给郭男,称“你想看到的事情,我一定做给你看”,因此依杀人、公共危险等罪将她起诉,建请法院处以极刑。

高雄地院审理认为,黄女没有加害住户的动机,且罹难者多住在6至11楼,距离起火点至少20公尺,火势是因起火点旁停放数十辆机车而延烧;再加上城中城防火门未发挥作用,才会导致浓烟透过楼梯、电梯井快速流窜,最终造成46人死亡。认定她无杀人故意,仅依放火罪量处最重的无期徒刑。

案经上诉,高雄高分院认为,依据台湾司法心理学会鉴定结果,黄女性格冲动、报复心强、同理心低,还有教唆他人丢掷汽油弹的前科,即便无杀人的直接故意,也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因此改依杀人罪论处;虽然杀人罪最重可处死刑,但合议庭认定她是“间接故意”杀人,不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节罪重大之罪”,不能科处死刑。

受害家属:杀人者要偿命

对于判决结果,有胡姓死者家属直言,“杀人者要偿命”,台湾法律老是依照联合国两公约,但台湾又不是联合国成员,若是只要心情不好都能放火,以后大家只会有样学样,反正也不会判死。◇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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