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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收入户资格的民众 自住房屋可免征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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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3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建霖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为顾及低收入户生活事实需要,减轻租税负担,其所有且供其居住使用之住宅房屋,比照房屋税条例第14条第9款规定免征房屋税。且为减轻民众申请的负担,税务局每年会主动依社会局所提供户籍为桃园市的低收入户资料,并依低收入户核定期间,办理免征其坐落在桃园市的自住房屋税,无需由民众提出申请。

但因为低收入户资格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政府各自核定,所以自住房屋在桃园市,而户籍未设在桃园市的纳税义务人,则需检附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所核定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向该局(或所属分局)申请,经核定符合条件者,才能准予免征房屋税。

如民众有任何不明了之处,欢迎来电查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总局:(03)332-6181分机2412至2420。

中坜分局:(03)451-5111分机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机202至207。

杨梅分局:(03)478-1974分机203至207。

芦竹分局:(03)352-8671分机202至208。◇

责任编辑:筱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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