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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释宪结果 台宪法法庭:仅适用最严重罪行

针对死刑释宪案,宪法法庭20日宣判有条件合宪。图中为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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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9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各界关注死刑释宪结果,台宪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若被告在审判或执行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不得科处或执行死刑,而本案的声请人若个案犯罪情节如非属最严重、第三审审判时无强制辩护或无言词辩论等情形,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宪法法庭:死刑仅适用最严重犯罪

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条之1前段:“犯第221条、第222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332条第1项:“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348条第1项:“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宪法法庭宣判,上述规定,所处罚之故意杀人罪系侵害生命权之最严重犯罪类型,其中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于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之意旨尚属无违。

宪法法庭表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条第1项规定:“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有关“处死刑”部分,不问犯罪情节是否已达最严重程度,一律以死刑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宪法罪责原则。与宪法保障生命权之意旨有违。

宪法法庭: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者不得科处死刑

宪法法庭指出,被告行为时有刑法第19条第2项之情形,不得科处死刑;法院对于审判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之被告,不得科处死刑;执行时,如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执行死刑。

所以,宪法法庭说,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相关规定。完成修法前,法院不得科处死刑,有关机关,不得执行死刑。

完善程序 宪法法庭:应修正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宪法法庭表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认人民涉嫌相关犯罪,该人民于到场接受讯问或询问时,应有辩护人在场并得为该人民陈述意见;第三审之审判时,应有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第三审审判时,应经言词辩论始得谕知死刑或维持下级审谕知死刑之判决;死刑之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所以,宪法法庭指出,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

37名死囚如非属最严重者 得请求非常上诉

宪法法庭说,声请人的个案犯罪情节如非属最严重,而仍判处死刑者,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就各该确定终局判决认定是否有上述情形,而决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诉。

宪法法庭指出,声请人如果于第三审审判时无强制辩护或无言词辩论的话,各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但若经言词辩论且有辩护人参与者,无个案救济之适用。

宪法法庭表示,除有证据证明各该确定终局判决系以一致决作成者外,声请人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宪法法庭说,最高法院如认检察总长所提起之非常上诉有理由而撤销原判决,收容中的声请人应依法定程序处理羁押事宜,刑事妥速审判法所定羁押次数及期间,同法规定所定8年期间,均应自最高法院依规定撤销原判决时起,重新计算。

最后宪法法庭也针对五位声请人做出宣判。宪法法庭表示,陈忆隆、黄春棋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于撤销判决后,应依本判决意旨而为判决。

宪法法庭指出,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的死刑判决在完成修法前不得执行。完成修法后,声请人得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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