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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健保个资民众可选择退出使用

立法院会2日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明定健保资料利用管理机制。示意图。(光田综合医院提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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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12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日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明定健保资料利用管理机制,并赋予民众可以请求退出健保资料利用;若未经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资料,最重可处1千万元罚锾,取得资料应予销毁。

过去许多政府单位、医院、学术机构会将健保资料用于研究,但2022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提到,《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健保资料库供公务机关或学术机关统计或研究合宪,但欠缺个资监督机制及当事人请求停止使用规定,判定违宪,应于3年内修法。

健保资料不得商业使用

立法院会2日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明定健保资料利用管理机制,并赋予民众可以请求退出健保资料利用。(宋碧龙/大纪元)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健保资料于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以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并提升医疗品质、公共卫生、社会福利、促进学术研究发展及提供政府机关执行法定职务。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申请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资料,应以提升医疗品质与可近性、增进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为限,且申请不得为商业使用,申请者以政府机关、行政法人,或于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医疗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大学,及受政府机关委托之大学、法人、机构为限。

关于民众退出权规范,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卫福部、健保署公开持有健保资料时,当事人得就其健保资料全部或一部分,请求停止他人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新法施行起30天内,卫福部、健保署应停止受理政府、医院、学术机关使用健保资料,民众可于30天内请求退出健保资料利用,若未于期间内退出,视为同意其健保资料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后续民众仍可请求退出。

退出权有“例外条款”

不过新法仍赋予退出权的例外条款,包含主管机关或保险人有提供义务,或为免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上急迫危险等情况,但仅限政府机关申请利用,且应具体叙明使用目的与必要性、期限及资料运用情形。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若未经主管机关或保险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资料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机关或保险人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并自处分送达日起1年内,不准其申请,已取得的健保资料应予销毁。

此外,有鉴于健保资料机敏性,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资料库设备机房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是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罪,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从利用职务上机会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未遂犯亦罚。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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