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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利诱妨害运彩赛事 致死最重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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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2日初审通过行政院版《运动彩券发行条例》第21条及第21条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诱”方法妨害投注标的运动竞技赛事公平者的刑事处罚,若因而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另加重意图营利者,最重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完善运动赛事的防赌机制,行政院会3月通过《运动彩券发行条例》第21条及第21条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诱、强暴或胁迫手段妨害竞技公平者、意图营利犯罪及加重结果犯的刑罚等;删除拥有运动团队经营权者、发行机构及其员工等人员,未主动配合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等处以罚锾的规定,回归依《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办理;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2日并案审查《运动彩券发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在场朝野立委讨论后,第21条、第21条之1条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过,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规范,若以强暴、胁迫、诈术、利诱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标的运动竞技赛事的公平者,如果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并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这次修法也删除发行机构、受委托机构及其员工,未主动配合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调查、有隐匿或抗拒行为处以罚锾的规定。

联席会议讨论时,通过民进党立委吴沛忆等人所提附带决议,内容为因应《运动彩券发行条例》修正,对运动产业经营者及相关法人、团体等在假球防治、赛事舞弊等事项之课责及确保赛事公正性之义务,体育署应尽速于《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中研拟相关条文,并于最近一次条文修正中以提案或修正动议方式提出。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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