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7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2日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案,并通过一项附带决议,请铨叙部应于3个月内删修《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放宽公务人员申请“育婴孙假”的留职停薪事由,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立委翁晓玲、李彦秀分别提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之1、第36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其中,翁晓玲所提修法版本,是《希望在公务人员任用法》增订“育孙假”,减轻家庭育儿负担,增加公务人员生育的意愿。而李彦秀版本则针对派用人员权益提出相关修法。
铨叙部当时提出的书面报告说明,立委提案在任用法中增订“育孙”留职停薪事由,铨叙部予以尊重,但“婴”是指初生的幼儿,现行条文的“育婴”留职停薪事由,已可同时含括养育子女及孙子女,似可无须另行修正,后续由铨叙部依立委提案说明,办理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修正即可。
本案后经党团协商并取得共识,全案22日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并无立委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针对临时机关派用人员,未具所叙官等职等任用资格者,在派用人员派用条例(以下简称派用条例)废止满9年的翌日起,得分别于派用条例废止满9年之日任职隶属的中央三级与所属机关间,或隶属的直辖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与所属机关间适用原派用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继续派用。
至于通过的附带决议则为,《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之1明定,公务人员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但《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严格限制身为祖父母的公务人员于申请“育婴(孙)假”时,须以“该孙子女无法受双亲适当养育或有特殊事由者为限”,明显限缩其育婴(孙)权利。
附带决议提到,因此请铨叙部应于3个月内删修《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的规定,放宽公务人员申请育婴孙假的留职停薪事由,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另请铨叙部对全体公务人员广为宣传,得因育孙事由申请留职停薪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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