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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共指示资助参选竟无罪 台检批曲解《反渗透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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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8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前国民党中央委员、现任台湾人民共产党主席林德旺,被控接受以接受指示、资助参选台南市议员,及推派副主席郑建炘参选台北市议员等方式,帮助中共介入台湾选举,但台北地院一审今年6月判无罪。检方认为法官引用判例错误,又曲解《反渗透法》,提起上诉。

北检调查,林德旺2018年初接受云南省台办主任张朝德指示,代表台湾人民共产党参选台南市议员,并在选举期间两度邀请云南省曲靖市委员会来台参访。2022年地方选举时,他又接受中方指示,提名同党副主席郑建炘参选台北市议员,并收受约新台币32万元资金做为竞选经费,以中共五星旗为其造势,依涉犯《反渗透法》等罪起诉。

法官在判决中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82号”判例,认为“候选人”身份须于中选后公告名册后才生效,而林、郑二人于2022年3月28日至10月6日间至外交部、总统官邸前或民进党中央党部进行陈抗及造势活动时,郑建炘尚未经公告成为候选人,因此二人并未违反《反渗透法》第4条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助选的规定。

北检不服提出上诉。检察官认为,法官错误引用判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82号”判决中对候选人的定义,并不限在候选人名单公告后或竞选期间,法官在判决书上摘录该判例的内容,其实是“上诉意旨”,而非“判决意旨”;且《选罢法》就投票行贿有处罚规定,并不因行贿时尚未登记参选而影响犯罪成立。

北检批评,法官曲解《反渗透法》第4条构成要件,条文中明定“任何人不得收受渗透来源只是、委托或资助,为《选罢法》第45条各款行为”,其规范的是“行为主体”,而行为人非身份。何况,郑建炘确实符合《选罢法》第45条第7款“参与竞选”,法官却刻意置之不理,判决明显与法条规定完全不符。◇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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