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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退不了新的进不来 115年达退休指标却被迫延至1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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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目前现行《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21条规定:校长、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及技术教师、专任运动教练依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与第二款及第十九条规定自愿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为准。

115年达退休指标却被迫延至118年之案例。(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提供)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指出,此一设计虽有利学期人力安排,但在新旧制转换期与退休条件逐步调整的背景下,已造成一群教师出现严重“制度性卡关”:明明已在旧制过渡期达成退休指标,却因生效日限制被迫跨入新制门槛,导致退休延后一至两年,甚至更久。主管机关应尽速提出过渡救济方案,避免教师权益在制度缝隙中被牺牲。

典型案例是:115(2026)年已达指标,却被迫延至118(2029)年才退,以其中一位教师为例:出生于民国62年12月11日,自民国84年8月1日起任职,预计在民国115年达到“年资31年+年龄53岁=指标84”的退休条件。

自动退休年资与年龄合计法定指数。(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提供)

然而,该教师真正符合指标之日落在115年12月11日,但因退休生效日仅限2月1日或8月1日,无法在达标日退休,只能被迫往后延。更不合理的是,因民国116(2027)年起退休制度适用门槛调整,该教师虽在115年已完成旧制过渡期的指标条件,却因“生效日”形式限制被迫跨入较严格的新制门槛,结果退休日期一路延后至118年2月1日。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制度设计与转换期规范交错所造成的结构性不公平:同样努力教书,却因“生日落点”被迫多教两年。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指出,实际上,在新旧制转换期,教师是否能在原本规划的时间退休,往往取决于“生日”“年资起算日”与“退休生效日”三者落点是否刚好吻合2月1日或8月1日。换言之,同样服务满足年资、同样到达指标者,只因出生日期或到职日期落在不同月份,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退休结果,形同用运气决定权益,完全违背制度应有的可预期性与公平性。

退休被迫延后,不仅影响教师个人健康与家庭照顾安排,也影响学校人力新陈代谢、年轻教师进用与师资结构调整。制度不合理,最终受影响的是整体教育现场,老的退不了,新的进不来,师资更新停滞,非常不利教育现场。

针对此一“转换期卡关”问题,全教产提出三项具体诉求,主管机关应尽速处理,以解决教育现场“老的退不了”“新的进不来”的问题:第一是放宽“特殊原因”认定,纳入转换期达标却遭生效日卡关者,全教产要求主管机关以行政解释方式,明确将“已于过渡期内达成退休指标,但因生效日限制致跨入新门槛、造成显着权益损失”列为可核准之特殊原因,允许教师以达标日、或达标后合理期间(例如次月1日)作为退休生效日,迅速止血。

第二诉求是启动修法:增订“过渡期间达标者”之救济条款,过渡期间的问题,应从法制面彻底补上漏洞:凡于旧制过渡期内达成退休指标者,即使因学期制安排而使生效日落在116年以后,也不得因此被迫改适用更严格门槛。应以“达标年度”作为适用基准,保障制度信赖与公平。

第三诉求:主管机关应明确一致的审认标准与作业指引,避免因人设事。

目前第一线常出现教师与学校“各自找理由”去拼凑特殊原因的状况,徒增行政风险与争议。主管机关应提出明确一致的审认标准与作业指引,避免同案不同判、避免教师权益取决于地方或学校态度。

全教产强调,退休制度改革可以讨论,但改革必须有合理过渡安排。当教师已在过渡期内达成指标,却因生效日仅限2月1日或8月1日而被迫延后多年退休,这不是“配合学校运作”的小事,而是明确的制度性不公平。全教产呼吁教育部、相关主管机关立即召开协商会议,提出过渡救济方案并同步启动修法,让新旧制衔接真正做到公平、可预期,保障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权益。◇

责任编辑: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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