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5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近年频传医师出走潮,现行主治医师因为工时样态多元,仍未适用《劳动基准法》。卫福部表示,除了推动《医疗法》修法及设置医师劳动权益保障专章外,规划自下半年起逐步推动“主治医师与医疗机构订定聘用契约注意事项”。
为促进医疗现场的劳动权益,2019年卫福部预告修正《医疗法》,经多次调整,立法院日前已正式审议。由于我国医师执业形态已逐渐从独立开业转为受雇于医疗机构,医师劳动权益日益受重视。其中,住院医师已纳入法规规范,但主治医师因为涉及职业形态科别差异,仍未适用《劳动基准法》。
台北市医师职业工会理事长陈亮甫表示,主治医师与任职医院签署的契约多数是定期契约,有些甚至一年一签,同时采取期满前双方都没表达终结契约意愿,直接视同延续契约。他表示,这代表主治医师在医院工作一段时间后,可能遭到“无预警解雇”,且医院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资遣费。
对此,陈亮甫表示,工会希望未来能透过《医疗法》修法、设置专章,提供怀孕的女性主治医师夜间工作保护、违约金收取限制、定期契约与资遣费规定、职灾补偿等保障。
卫福部说明,这次《医疗法》修法增订医师劳动权益保障专章,要求医疗机构以书面契约明定医师劳动权益事项并订定契约应注意事项,也建立年资并计机制,保障医师在同一医疗体系内的调动权益。另外,参考《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建立医师职业灾害补偿制度。
针对医师劳动契约的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职业灾害补偿的计算方式等内容,卫福部说,医师团体与医疗机构的意见尚未达成一致,仍须审慎沟通,且需要考量医师工作型态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就实务可行性与各利害关系团体讨论。
卫福部补充,为保障相关人员的劳动权益,2023年5月16日公告“临床研究员与医疗机构订定聘用契约注意事项”,作为契约订定的参考依据。目前持续研拟“主治医师与医疗机构订定聘用契约注意事项”草案,预计下半年逐步推动。◇
责任编辑:陈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