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刑法》中关于性侵害案的追诉期最长只有20年,虽然2006年时已修法延长至30年,但法不溯及既往,2006年以前曾的受害者恐无法再为自己发声。律师蔡尚谦2024年3月20日提出儿少性侵追诉权释宪案,宪法法庭14日宣判违宪,11名被害人相关案件废弃发回。
宪法法庭今年3月2日举行不公开说明会。诉讼代理人蔡尚谦当时指出,根据法务部统计,2006年至今年1月间,因性侵案件提告却因时效完成或逾告诉期间者,共有1,224人,代表在过去这20年内,平均每年有60余人、每周都有人鼓起勇气提告,但因时效问题而被国家司法拒于门外。
蔡尚谦曾指出,本案声请人案发时间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且有一半以上都发生在2001年以前,她们当时都未成年,多年创伤仍愿意坚持到底,经历不起诉、再议驳回、声请自诉驳回的漫长过程,才取得声请资格,即便发生在声请人身上的伤痛影响深远,仍希望能够为他人去撑伞点灯。
释宪声请人主张,相关被害人提告时,各法院都是依据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条,仅以法定刑轻重作为追诉权期间长短的标准,均裁定不受理,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足;且未考量未成年被害人特殊性,造成系统性不利差别待遇,违反平等原则。而修正前《刑法》规定性侵害是告诉乃论,要求被害人于6个月内申告,也违反平等及比例原则。
宪法法庭认为,性犯罪常由于被害人对自身重大创伤不愿复述其被害经验,而畏于揭露遇害之事实,且犯罪过程本极私密、隐匿,他人难以查觉,追诉不易,尤其当被害人为儿少时,恐因身心发展未臻成熟,性意识薄弱,对己身性自主权、性隐私等权利遭受侵害,未能及时辨识,而不知对外求援、报案;获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心态而延迟揭露。
在这次相关案件中,各法院皆依各罪之最重法定刑轻重决定时效期间长短,并以犯罪成立之日或行为终了之日为追诉权时效期间起算时点,未考量儿少被害人有上诉特殊情形,限制了被害儿少请求国家给予刑事司法救济之《宪法》上权利,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意旨有违。
“115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指出,修正前《刑法》第80条规定过度限制性犯罪之被害儿童、少年请求国家追诉犯罪之权利,侵害其受《宪法》第16条保障之诉讼权,与《宪法》保障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长之意旨有违,应自本判决公告日起,失其效力。而声请释宪的各相关法院裁定,也因修正前《刑法》第80条违宪而违宪,因此全数废弃,发回作成各该不利确定终局裁定之法院,并依本判决意旨重新裁判。◇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