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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同废除民选公职一年内不得罢免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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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高雄市议会涉及贿选案件,引发是否废除“民选公职人员或地方议会正副议长于就职一年内不得罢免”规定之争议,内政部为此召开“地方民意代表停职及罢免相关规定之检讨”公听会,与会者多赞成废除一年保障任期的规定,身为当事者的高雄市议会则认为“现行规定无修正之必要”。

据中央社1月21日报导,内政部上午召开“地方民意代表停职及罢免相关规定之检讨”公听会,邀集学者专家及地方民意机关、政党代表出席,针对现行地方制度法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民选公职人员或地方议会正、副议长于就职一年内不得罢免”之规定是否修正,以及地制法应否增订“地方议会正、副议长等停止职权之规定”交换意见。

与会学者认为,不宜针对个案进行修法,但也不否认循“当选无效”方式解决,将使罢免时程遭到延宕;对此,亲民党立法院党团代表邱毅认为,针对个案修法确实不宜,但是以个案开启修正现行法律不足的思维,反而能促使相关法律更为健全、更符合民意的期待。

外界对“民选公职人员及或地方议会正、副议长于就职一年内不得罢免”的看法,多半是持“避免浪费社会成本”的理由,而高雄市议会的观点是,民选公职人员至少应有一年问政的绩效,才适宜评断是否罢免。

对此,淡江大学欧研所教授蔡宗珍表示,民选公职人员要看问政绩效的说法过于“荒谬”,毕竟民选公职人员最重要的是是否具有代表民意的正当性,议员不应以此牵强理由享有“保障任期”,更何况是议员间间接选出的正、副议长。

至于“保障任期”可以避免选举连连造成社会成本浪费,邱毅认为,从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应来考量,取消一年保障任期,反而更能保障民意授权的问政质量;他建议在“地方制度法”增订例外条款,明定涉及贪渎、贿选的黑金,经一审判定有罪后即可予以罢免。至于地方制度法应否增订地方议会议长、副议长等停止职权之规定?蔡宗珍建议,可以比照德国各邦模式,授权上级机关对行使职权有重大瑕疵的地方自治机关,得经法定严谨程序后予以解散;对于授权解散民意机关的建议,与会学者强调必须有审慎评估、严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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