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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奸 可以只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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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配偶外遇通奸,被害人将多一项向第三者讨回公道的方式,过去依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号解释,外遇被害人仅能向检察官提告诉,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自诉,但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五六九号解释,宣告这项限制违宪,今起对于第三者,被害人除了向检方提出告诉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自诉,要求将第三者绳之以法。

  本号解释声请人L姓妇女,去年发现黄姓丈夫行踪可疑,在明查暗访下,竟发现丈夫与李姓女子外遇,两人还曾共游二二八和平公园、国父纪念馆、渔人码头、淡江大学、大安森林公园等处,L妇主张丈夫还至李女家中同居了廿日,L妇气不过,遂向法院自诉李女涉通奸罪,但L妇决定给丈夫自新机会,不告他。

  虽然刑法第三百卅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即发生性行为),奸夫、淫妇两者均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L妇却还是遭判败诉确定,无法将第三者定罪,因为依据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号解释,L妇自诉李女涉通奸是“法所不许,故遭判败诉。”

  该解释意旨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廿一条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而第三者与外遇的配偶为通奸罪的“共犯”,基于“告诉不可分的原则”,告第三者也就等同告了配偶,因此通奸罪被害人,不能对第三者提自诉。

  但L妇不服,认为自己的诉讼权遭违法限制,遂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廿一条为避免夫妻因自诉而对簿公堂,而限制人民对其配偶的自诉权,是为维护人伦关系所做的合理规定,并未违反宪法第十六条对人民诉讼权的保障及第廿三条比例原则。

  但对于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号解释,将人民自诉权增加法所无之限制,大法官则认为违宪,不再援用。

  大法官遂作出释字第五六九号解释,即宣告通奸罪被害人,可对第三者提自诉,至于提出声请案的L妇,虽遭判败诉确定,但在此号解释出炉后,可据此向检察总长卢仁发,以法令适用有误为由,声请非常上诉。

  而L妇目前已委托律师,改向台北地检署控告李女通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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