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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泰英涉案被起诉求处重刑 后续发展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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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六日电)前国民党投管会主委刘泰英今天被台北地检署以为求一己私利,汲汲钻营,不法利用人头从事内线交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等为由,依背信等罪起诉求处十六年徒刑,尽管此案将移审台北地院审理,不过,回顾此次控辩双方近半年的激烈攻防,成为国人普遍关注焦点,后续发展仍待观察。

台北地检署对于此项投资弊案及利益输送案,目前已完成二波起诉,第一波涉案被告部分,已于今年二月十四日先行侦查终结,起诉被告包括谢生富、李明哲、翁重钧、苏惠珍等人,这些被告涉嫌渎职、图利、侵占、背信、伪造文书、毁损债权等多项罪嫌,目前正由台北地院审理。

今天台北地检署进行第二波起诉,台北地检署查出刘泰英等人涉嫌新瑞都、尖美、台凤、力晶、东隆五金、展云、中广售地、桥头宝非法收购委托书、内线交易及洗钱等多项重大弊案,此波计有十名被告被起诉、五名被告获缓起诉。

台北地检署在民国九十一年九月起,缜密搜证侦查新瑞都等多起投资弊案及利益输送案,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动大规模搜索、约谈,带回相关账册、名单、刘泰英行事历及与新瑞都投资案有关的卷证资料,刘泰英本人则是在同日深夜被移送台北地检署复讯,隔天凌晨以涉犯嫌疑重大且有串证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

不过,这项声请羁押案,却被台北地院驳回,当初法院裁定表示,检察官所提供的资料没有具体事实或迹象足认羁押被告有急迫性,也就是说,非将被告羁押,被告就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危险。

法院裁定认为,检察官虽泛指本案尚有证人待传或证据待调查,但法院认为检察官传讯证人或调查证据是检察官职责,不能空泛指称尚有证人待传或证据待调查就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的危险,否则,如有证人待传或证据待调查,检察官就以此理由声请羁押被告,“此不合乎情理甚明”。

对此,法务部长陈定南也曾公开要全国人民相信检调机关办案,绝对不分党派,不论身份、地位,只要有证据,一定侦办到底,没有上限、也不会手软,而台北地检署也在去年十二月三日提出抗告,并获高等法院于同月十一日发回地院重新裁定,这也是检方虽于第一波攻防失利后,终于抗告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等法院发回理由中,明白指陈检察官抗告是属合法,抗告意旨所指摘内容并非没有凭据,原审法院审酌羁押时,不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有许多疑义与瑕疵,同时,不论案件轻重大小或缓急,均宜以慎重态度独立依据法律公正处理,相信人民对法院服务品质才有充分信心,也才符合“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现代司法服务本旨。

不过,台北地院于同月三十一日开庭审理后,仍然裁定驳回检方的羁押声请案。台北地院则以“程序”与“实体”部分说明驳回理由,地院认为,经法院审酌未经讯问关键证人,一旦经检调机关传讯后,依目前掌握证据资料,不论证词是否有利于被告,对于检察官将来进行追诉,应无影响。

台北地院声称,既没有羁押必要,而被告有与共犯或证人勾串之虞,又非得藉由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方式加以保全,才因此驳回检方的羁押声请。

对于法院再度驳回羁押刘泰英的声请,台北地检署则再度搜集相关事证,于今年元月六日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案,高等法院在经半个月审理后于同月二十八日的黄历新年前夕将全案再发回地方法院更为裁定,于二月十日开庭重新裁定,将刘泰英收押禁见。

在今年二月十日裁定中,法官认为,刘泰英有积极干扰证人的举动,足认被告有串证之虞,致案案情有晦暗不明的高度危险,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才裁定羁押。

当刘泰英二个月羁押期限届满,台北地检署随即于四月七日以新增四项有关背信、伪造文书等犯罪事实为由,声请延长羁押,台北地院也在同一天裁定准予延押,由于刘泰英法定的延押期限将于下周一届满,台北地检署因此于今天侦查终结,依法起诉。根据台北地检署表示,全案卷证众多,目前正加紧制作起诉书类及赶印卷证资料,预计下午五时三十分之前,移审台北地方法院。而台北地院一旦收到起诉的卷证资料,就会开庭审理裁定是否继续羁押刘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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