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7日讯】理论研究要争取的就是原理的有效性。如果我们不把要研究的对象还原进更底层的、足以将之包含的概念中,有效性就是枉然。因为“有效性”能揭露的是互相间的。在单一要素那里,无从谈论有效性。所以,只有通过还原,才能使对象成为它的背景中的,才能使它处在与其相作用的要素之中,才能得到比较,才能看到它们是如何联系的。潘岳先生已指出﹕合法性是法理内的。那就是说,“法”是“理”的成分、“理”的内容。可理呢?他没有进一步地还原,因而他不是在“理”里,而是到“理”外去求合法性。我们必须弄清什么是“理”、理在哪里,而后才能谈论什么是法、什么是合法。
理──就是关于事物如何联系的揭示。
“理”是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为了知识事物而取的一种达到知识的形式。当然,理也是知识的成果。理与它所揭示的关系,不是同一个东西。这里有用来反映联系的体系与被反映的对象体系。还有一点,世界事物是相对着人的心灵,在那里被直观。但事物的联系,却深藏在事物内部,不能被直观,这才需要揭示。因而,反映直观对象是一回事,这不会出错误;揭示内在联系是另一回事,这就很容易错讹──这里有一个反映的相符、不相符,揭示的是真、还是假。“理”(道理)是人用来觉解世界的,世界事物却是人心外的,人怎么样才能觉解世界呢?天然的人只有感觉、没有知觉﹕胎儿,婴儿,受了刺激只会哭,(证明它感应了)却不知那是什么感觉,也不知是怎么一回事。
在人的感应与知觉之间,必定介入了一个因素﹕人是通过这个中介才有了理性、世界是通过这中介才成为可加以知识的。这东西是什么?它就是概念。人是因了概念才能意识自身的。那么,人的错误就是,因为概念关系的失真。人类不形成后天的语言,就不是有理性的存在物,也就没有理。没有理就没有法,更不会有合法性。事物是如何联系的,乃是它们本身的事。我们是如何反映这联系的,则是理性运用的事,就有运用上的当与不当。──当与不当,就是真与假,就是合法与不合法。
“理”既只有用概念才能固定、才能反映,那么,真道理、还是假道理,合法的理、还是不合法的理,也就都在概念里或不同概念的联结里。很清楚,在人类,除了概念,没有别的是用来固定联系的。──可见,不能在概念以外任何其它地方搜求合法性。
只有理性里才有个合法性问题。因为,也只有理性才是种可以自行运用、可以预见、可以选择、可以善、也可以恶的力量。天然的东西,一切必然律的事件,都没有不合法这个问题。因此,合法性只是对着理性和理性的创造物的。人是天然世界中的,人的“是人”,就不存在不合法,只有在做人的领域才有个合法、不合法问题。可见,合法性是对着具有二元因素的力量﹕人的存在上的自然性、人的行为上的能动性。它要求能动的行为不成为必然存在的妨碍。
一切政党都是理性的产物,它只是用于做人的。但人却是“是人”。人的做人,是基于人已经“是人”。所以一切政党都有个合法性问题。──它是服务人性、还是重新塑造人性?就是它合法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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