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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 陆委会:两岸民间合作应限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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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一日电)有关在新“两岸条例”第三十三条增修两岸合作事项实施之前,已从事两岸合作行为,并且在修正施行后持续进行者,陆委会呼吁,依合作事项的不同,应在施行日起三个月或一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或申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表示,基于建构两岸和平稳定的互动架构,是台湾朝野的共同愿望,新“两岸条例”第三十三条增修两岸合作事项,将两岸合作交流态样分类规范,并赋予各主管机关裁量空间。

陆委会表示,各主管机关将审酌两岸互动状况及台湾民意需求,在个案中,审查该合作行为,是否有益于两岸良性互动,对有助于两岸和平稳定推进的合作行为予以许可。

陆委会指出,例如,促进大陆政治民主化及多元化、在不涉公权力的情况下,协助保障台商投资权益及台湾人民旅游安全等。

陆委会强调,持续推动两岸交流,是政府既定的政策,但是,对于可能影响台湾安全及国家利益的两岸合作行为,台湾人民在从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例如,与中国大陆党、政、军或其他具政治性或从事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机关、团体等进行合作行为;或从事其他涉及政治性内容的合作行为;或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等行为。

至于台湾地区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从事的两岸合作行为,陆委会表示,在不违反法令规定及涉有政治性内容的情况下,应将合作交流情况并同预算、决算报告,向主管机关申报,以使政府能充分掌握两岸互动情况。

有关在新制实施之前,已从事两岸合作行为行为,并且在修正施行后持续进行者,陆委会呼吁,依合作事项的不同,应在施行日起三个月或一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或申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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