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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永盛╱台北报导〕股票上市的中强电子公司前董事长王泾野、总经理刘盛发被控背信案,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于八十七年间挪用公司一千万美元,用以支付积欠美国子公司的私人债务,故依背信罪名,各判刑两年四个月定谳,两人须入狱服刑。
至于王、刘两人被控于八十七年塑理现金增资时,涉及隐匿公司亏损,并虚增收入以美化账面等违反证券交易法部分,继一审宣判无罪后,高院仍以罪证不足等理由判决无罪,此部分检方可上诉。
判决指出,中强电子公司前董事长王泾野、总经理刘盛发,受中强公司股东委托处理事务,本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民国八十五年间,中强公司转投资美国的CTXUSA公司,因出售予美国国防部的一批监视器的货物产地标示有误,经美国海关调查后,CTXUSA公司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由CTXUSA公司负责赔偿一千万美元,且王、刘和CTXUSA公司刘姓总裁三人,向CTXUSA公司承诺,由三人共同负担这笔一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八十六年五月间,CTXUSA公司赔偿后,于隔年底向王泾野、刘盛发追偿,王、刘等人竟挪用中强公司一千万美元付给CTXUSA公司,致使中强公司受到美金一千万元的损害。
虽然被告否认背信犯行,强调曾提供市价一亿多元的股票作担保,公司也无损害,但高院合议庭法官未采信他们的辩词,仍依背信罪判处王泾野、刘盛发二人各二年四个月徒刑。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