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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起诉国务院立案过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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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讯】一、在北京市一中院立案

2004年2月9日上午十点五十分,当事人刘杰带着行政起诉状来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待的法官姓王。王法官接过刘杰的起诉状,看了一下,发现被告是国务院,于是,争执产生了:

王法官对刘杰说:“告国务院的不能立案,国务院不能告。”

刘杰说:“告国务院怎么不能立案呢?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告国务院不能立案啊?告国务院怎么不能告呢?你们这是什么规定?司法解释呢?有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不也是政府机关吗?不能告国务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在哪呢?有法律规定吗?这是国务院给我下的公函,(刘杰拿出文件给法官看),我按法律程序规定,我就有权诉它。它行政不作为,还有,国务院在黑龙江农垦企业设立公、检、法机关,我依法申请国务院撤消它们。这是私设的公堂。私设公堂,这是属于违宪行为。”

王法官又说:“我们管不了。告国务院不能告。”

刘杰说:“告国务院不能告,那国家是权大还是法大呀?国务院不能告,那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呀。国务院不能告,那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吗?那法律制定了又有什么用呀?”

王法官说:“你去北京市高院,去最高人民法院去告去。”

刘杰问:“你们这里不立案吗?你要我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院去问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是不是应该履行这个职责呀?你们这个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王法官大声驳斥:“这个我全懂,我是学法律的,我比你懂。”

刘杰出回答;“你懂,你为什么不能告诉我你们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就是不明白呀。”

王法官对刘杰说:“你要告,你找最高法院或北京市高级法院去走一圈,好吗?如果要不是这样,说明我错了,我是骗你的,好不好?”

刘杰说:“好吧,那我们就去走一圈,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依照法律起诉国务院,诉权是我的权利呀。”王法官说:“我知道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刘杰说道:“要是告国务院不能告,我的诉权就被剥夺了嘛。国务院是最高一级政府机关,要是国务院不能告,那国家是法大还是权大呀?那怎么能依法治国?那法律面前就不能人人平等了。……我就是告国务院行政不作为,申请它作为,撤消企业设立的私设公堂,我代表农垦人民来依法维权了。它私设公堂我们能受得了吗?”

王法官问刘杰:“那你去提起行政复议。”

刘杰回答:“我这不是提起行政复议了吗?它已经给我下了函,我有法律依据呀。要没有法律依据,我也不能起诉呀。它在两个月之内给我下了一个函,我要它依法给我作出裁决,它不给我作呀。这是它给我下的函(把函递给法官看),我按照法律程序走的。”

王法官看了刘杰递给他的函,说道;“这也不是给你的函呀?”

刘杰回答:“这怎么不是给我的呢?我叫刘杰啊,怎么不是呢?那不是国务院法制办下的函吗?上面不是有我的名字吗?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它应当依法给我作出裁决呀。它发回(黑龙江省政府)呀,发回后,(黑龙江省政府不作为)我再次向它(国务院)提起复议,它应当作出裁决。第一个应该撤消黑龙江省农垦公、检、法私设公堂,国有企业私设公堂,这是在国务院的管辖范围内的,这是国务院的违宪行为。”

王法官说:“你这没法弄。”

刘杰说:“这是我按行政诉讼,我不按违宪诉讼,我按行政法的规定。”

王法官说:“你按什么也没用。”

刘杰回答:“行政法规定可以民告官呀!”

王法官说:“你按什么也解释不通。”

刘杰回答:“解释不通,有没有什么法律根据?有没有书面答复?这是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还是你们法院立案(庭)规定的?必须要弄明白的,必须作出司法解释,作出书面答复的。”

刘杰与王法官的对话进行了近十分钟,上午11点左右,刘杰和她丈夫走出了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厅。

二、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立案

当天(2004年2月9日)下午2点钟,刘杰又来到了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西河沿路甲215号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刘杰首先问接待她的法官的姓名,法官不回答。然后,刘杰把自己的诉状递给了接待她的老法官。老法官一看诉状,马上作出了惊恐的反应:

法官:“告温家宝啊?我说呀,你是有毛病不是有毛病呀?”

刘杰:“你不准我告啊?”

法官:“我们这儿收不了。”

刘杰:“那,哪儿收啊?”

法官:“你爱上哪上哪。我们这收不了。”

刘杰:“(告)国务院不是他个人(指温家宝总理)本人的事,我要求国务院依法撤消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公、检、法私设的公堂,这是国务院的行政行为违法。所以,他是法定代表人,应该作出答复,撤消农垦公、检、法,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私设公堂,我深受其害。”

法官:“你是因为什么起诉的?”

刘杰:“我也曾经带着公函按法律规定程序到那儿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咱们行政当局,行政机关不是温家宝总理,这是国务院的行政行为,”

法官打断刘杰的话,说道;“我们这儿管不了,啊!”

刘杰问:“归哪块管啊?”

法官:“呃,归哪管啦?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告国务院这一条,有吗?”

刘杰:“那,哪条有?”

法官:“有告国务院这一条吗?有没有吧?你给我翻,行政诉讼法哪一条可以告国务院?”

刘杰:“它是不是政府机关?”

法官:“是政府机关,但是,行政诉讼法里面没有写国务院,”

刘杰:“哪一条可以写不准告国务院?”

法官:“它没有规定就可以。”

刘杰:“是哪个法律上规定说国务院不可以告?你可以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吗?”

法官:“我给你说,行政诉讼法里面没有规定可以告国务院,啊!”

刘杰:“行政诉讼法里面没有规定可以告国务院,你可以给我作出司法解释吗?”

法官:“谁给你解释呀?你找最高…”

刘杰:“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大还是权大?”

法官:“找哪?找最高检,啊。”

刘杰:“政府机关不能告,那法院和政府是一家的了?咱们怎么依法治国呀?”

法官:“你现在应当…”

刘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能达到平等呢?不管当官的还是老百姓,权利是平等的,宪法赋予的,”

法官:“你到国务院那儿去告去,我就明儿就管你了,好吗?”

刘杰:“我上国务院了,你看看这儿了,这有,”(说着,刘杰拿出国务院的公函给那位法官看)

刘杰继续说道:“要没有它的公函,我不告。它给我作出了法律…”

法官:“你明白法,我们这儿不管啊。它要管,我们这儿不管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啊。”

刘杰:“它有没有…行政上复议…”

法官:“行政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可以告国务院,你看哪一条有?哪一条有呀?”

刘杰:“那你国家有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可以告国务院啦?”

法官:“我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告各省、各部委,可以告,”

刘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它行政不作为,就可以依法诉讼嘛,”

法官:“但是行政诉讼法可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各部委,没有说可以告国务院的,你给我拿出来,”

刘杰:“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法官打断刘杰,大喊:“你给我拿出来呀!”

刘杰说:“它国务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它不做裁决,就是行政不作为嘛,你看了吗?”

法官:“没有,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啊,……”

刘杰:“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哪一条规定它不能起诉?”

接着,刘杰显然是被法官的话刺激得愤怒了,

刘杰开始大叫:“那咱们中国依法治国是骗人的啊,法律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外国总统能到法庭上去当被告,中国为什么不能?是法大是权大?要是权大,就把法院撤了,别拿法律骗人,拿法律去残害百姓!中国的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能不能维护?公民还有没有权利维护?”

旁边的一个老太太喊道:“没有,咱们现在没有!”

刘杰继续说道:“现在是法大还是权大,给我作出司法解释,”

旁边的老太太喊道:“现在是权大!”

刘杰大叫:“要不,把法院撤了,你们骗人,你们挣了人民的纳税钱,”

法官:“怎么要我们撤了?”

刘杰:“你挣了人民纳税钱,不为人民办事,拿着法律当工具残害百姓,”

旁边一个老大爷看着刘杰手中拿着的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函,对法官说:“她这不是有公函么?”

刘杰:“这是国务院依法下的文,我按照法律程序诉讼的,国务院行政不作为就不许告?它是代表政府机关,政府机关违宪行为,怎么不应该查?它违反宪法侵害公民的权利,在企业里私设公堂,你说国有企业不归国务院管吗?国务院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吗?为什么国务院对这样的权力不准告?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能不能平等?咱们中国是依法治国还是以权治国?”

在刘杰旁边看热闹的老太太马上大喊:“是以权治国,以权治国,我是受害者…”

刘杰说:“以权治国的话,把法院撤了,咱们也不告了,什么法官都回家吃去,我们也不给你纳税钱,你们别当人民公仆,别把法律当工具残害百姓。”

这时,立案厅里一位带京腔的中年男人走到刘杰身边,对刘杰说道:“别这样,别这样,你变态了,没用。”

刘杰大怒:“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他不是跟我讲吗,他要我不告,给我作出司法解释,你们给我一个书面答复,你说告国务院没有法律规定,我按法律程序,你也按书面答复给我,你给一个书面答复,我要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啊,它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下午2点30分,刘杰带着失望和愤怒离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杰到邮局把自己的行政起诉状和证据资料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分别给北京市一中院院长、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和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萧扬寄去,刘杰出还特意给萧扬院长写了一封信,讲述了自己在立案过程的遭遇,并请求萧扬院长尽快给刘杰本人一个书面答复。

附件一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刘杰 性别:女 年龄:52 民族:汉 住址:黑龙江省逊克县逊克农场26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定代表人:温家宝 职务:国务院总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诉讼请求:

一、确认国务院对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判令国务院依法撤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机构设置;

三、判令国务院责令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赔偿原告身心健康损害人民币600万元;

四、判令国务院责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依法归还非法侵占原告的财产,继续履行已经中断的合约,恢复原告的再生产。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13日,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内容为:从1994年起,原告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局逊克农场签定合同开办家庭农场。原告的家庭农场开办不到两年,原告的各种财产就先后遭到北安农垦局、逊克农场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非法掠夺,夺走原告财产总共达人民币500万元。原告多次向黑龙江省政府反映,省政府两届省长对此案均未依法处理,也未做出任何书面答复。原告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务院依法责令黑龙江省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协调司的接待员给原告开出“国法协函[2003]99号”文件,让原告拿着此函件去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但是,尽管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待过原告了,然而他们就是拒绝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指示处理问题,而且他们还口头嘲讽原告:“你本事大,就去国务院找温家宝总理解决问题吧。”

2004年1月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告依法裁决和责令黑龙江省政府解决原告的问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撤消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公、检、法机构。可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做出答复。

温家宝总理说过:“有权就有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4款、第14款的规定,作为拥有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之权力和义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对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违反了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证据(两份):

1、国务院法制办函件“国法协函[2003]99号”。
2、行政复议书两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刘杰
二零零四年二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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