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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大陆招劳务人员

2004-08-03 19:2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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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3日电)中国大陆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联合发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大陆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中国机构,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中共人民日报披露的这项办法指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中国商务部许可,依据这个“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后,才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无不良行为记录﹔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三百平方公尺﹔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等。

此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办法”还指出,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者,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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