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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卫二号延期发射美商赔1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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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郭怡君╱台北报导〕福尔摩沙卫星二号(原名中华卫星二号 )因火箭问题延宕发射超过五个月,违约赔偿昨天在公共工程委员会的调解下正式定案,火箭合约商美国科学轨道公司(OSC )仅需支付国家太空计划室因延迟发射导致的一千七百多万新台币损失和负担调解费用,约只有原合约规定的七分之一。

福卫二号依照合约应在九十二年底前完成发射,缓冲期为两个礼拜,每延一天需罚款三万六千五百美金,罚款上限为发射合约的十%,换算台币将近十二亿元,福卫二号直到去年5月廿1日才完成发射,超过罚款上限的一百天,但公共工程委员会调解认定,OSC提出的“发射场附近发生强烈地震”及“火箭点火器备用品遭美国官方征收”因素确为不可抗力,仅需支付我方因延迟衍生的实际损失。

太空计划室主任吴作乐对此结果表示“可以接受”,不会再尝试翻案。他强调,福卫二号会因火箭测试问题一再延迟发射,都是为确保发射成功,如今卫星在轨道上运作顺利已达成计划最重要目的,而因延迟发射增加的人员出差费、卫星合约商在发射场的开销和设备租金、发射保险延迟费和澎湖校正场的重新铺设费共一千七百多万台币,OSC愿全额支付,也放弃被扣款的两百多万台币利息损失,我方权益已获得基本保障。

吴作乐表示,若不接受工程会的调解方案,就要进入仲裁或打国际诉讼,不但旷日废时也不见得会赢得更多。

他指出,过去太空计划室为官方单位,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以公共营建工程的合约罚款模式来签卫星发射合约,与卫星和火箭的实际发展需求格格不入,因卫星火箭测试有问题常要重新再跑一次完整流程,延期发射是家常便饭,不像铺路盖桥加人、加钱日夜赶工就可尽量缩短延迟时段。

吴作乐说,太空计划室已改隶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虽还是带有半官方色彩,但在科技基本法修正案允许敏感科技的采购弹性下,未来的太空计划合约将会以符合太空科技特色的“商业合约”签订,尽量避免此类争议。

不会打官司 求偿金缩水

记者郭怡君╱特稿

福卫二号的延迟发射违约以一千七百多万元的赔偿落幕,表面上看来我方达到“零损失”的要求,但细究福卫二号当初因火箭问题八度更动发射日期及太空计划室事后求偿的过程,太空计划室缺乏够力的火箭专家和国际谈判人才,同时对突发事故的评估掌握能力不足,才会使我方从理直气壮的金主沦为受制于人的被动角色。

虽说卫星为确保发射成功、屡次测试而延迟是国际太空界的常态,但福卫二号延迟的波折之多,绝非归给地震天灾和不可抗力就可掩盖双方计划管控不当之责。

福卫二号最早与美商OSC签订合约的发射时程原订在九十二年6月,期间因卫星组装测试和同型火箭发射失败的需时改进,历经三次修约才敲定以九十二年12月为履约底限。

前年10月下旬,OSC紧急通知太空计划室,指称载具运到发射场进行最后阶段测试时,第二节火箭控制系统的电子控制模组未能通过振动测试,将发射时程延订到去年1月中旬,福卫二号于前年12月初打包赴美,超过十位工程师的工作团队浩荡随行,却在抵美十天后因同一零件没通过通电测试而黯然返国待命,若太空计划室有够格的火箭专家评估OSC提出的重测时程,应不致造成工作团队两度往返虚耗。

至于美国加州前年12月22日发生规模六点五的地震,太空计划室一直表示OSC评估不致影响发射时程,到去年2月初才向媒体坦承测试仪器因震伤需重测,追查双方的沟通文件,OSC在地震后一周就以电子邮件向我方说明,地震可能影响火箭零件需重测,究竟是太空计划室的解读能力有问题,还是有意对外隐瞒?

加州和台湾同处地震频繁带,发射场对强震应变应有一套重新测试的标准流程,OSC在震后订定的发射时程仍出现四次变化,是否合理应可调查待在同一发射场的其他卫星计划受了多少影响来解读,而非全听OSC的片面之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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