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27日讯】 律政司决定不起诉去年六月两名涉嫌携带手铐越境办案的内地民警又再引起社会广泛批评,并被指为对香港法治的又一次破坏。自97主权回归至今,律政司在检控工作上已多次被指责对权贵人士及内地干部作出偏坦,甚至被质疑是否能能中立地进行检控工作。事实上,过去律政司在处理胡仙案、法官阮云道儿子藏毒案、梁锦松事件、新华银行高层串谋信用状诈骗案等案件中,都是在证据无可置疑的情况下决定不作起诉或不提证供起诉,对法治做成严重冲击。其中在新华银行高层串谋信用状诈骗案中,更在足够证据下仍然放弃检控涉案新华银行内地调派香港的高层,最后导致法庭于判案时指出有涉案人士未被绳之于法,实在是对律政司的检控原则作出严重批判。现在律政司于处理两名民警越境办事件上再次指鹿为马,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决定不起诉涉案两名民警,实在为法治响下丧钟。
“法治”不但是香港人的核心价值,更是香港长久以来成功的基石。法治社会除了需要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外,中立的执法及检控程序亦同样重要,执法者不能为了避免得罪某些人,或为回避政治压力而放弃执法或检控。在两名内地民警涉嫌越境办案事件中,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指涉案两名民警因赶往香港度假而“一时大意” 忘记将随身手铐除下,并非越境办案所以决定不起诉二人。保安局局长的解释是完全漠视法治的行为。首先,以事实及当时周围环境去推断,律政司己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而且事件涉及内地执法机构非法在港越境办案,严重影响港人的人生保障及公众利益,律政司以涉案民警的片面解释作为终止检控的理据是绝不可接受的。此外,律政司并不是法庭,律政司在检控程序虽然需要考虑成功检控的机会,但这并不代表律政司需要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才可提出检控。现时警方已掌握了涉案民警携同手铐的证据,律政司应该将案件交由法庭作出栽决。
事实上,香港市民都感受律政司近年在处理一些案件中以政治作为首要考虑,试想假设今次事件的主角不是内地民警,而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人员,律政司的决定会否一样?在上年审结的新华银行高层串谋信用状诈骗案中,为何涉案的新华银行内地高层可免被起诉?甚至被法庭指出有涉案人士未被绳之于法之下律政司仍然拒绝起诉有关人士?在梁锦松事件中,律政司为何在多名资深大律师表示有足够证据检控梁锦松仍然决定不予起诉?律政司控告于中联办门外静坐的法轮功学员又是否出于政治压力?
总括而言,律政司在处理涉及权贵人士、内地干部或政府官员的检控工作时都未能令市民信服其决定的中立性及专业性,有时甚至在检控程序中篡夺法庭的位置,作出削弱法治的行为。希望政府能重新检讨现时的执法及检控原则,维护“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精神,不要令法治继续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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