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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法治一個机會

Jimmy Woo
2005-01-27 16:17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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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7日訊】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去年六月兩名涉嫌攜帶手銬越境辦案的內地民警又再引起社會廣泛批評,并被指為對香港法治的又一次破坏。自97主權回歸至今,律政司在檢控工作上已多次被指責對權貴人士及內地干部作出偏坦,甚至被質疑是否能能中立地進行檢控工作。事實上,過去律政司在處理胡仙案、法官阮云道儿子藏毒案、梁錦松事件、新華銀行高層串謀信用狀詐騙案等案件中,都是在證据無可置疑的情況下決定不作起訴或不提證供起訴,對法治做成嚴重沖擊。其中在新華銀行高層串謀信用狀詐騙案中,更在足夠證据下仍然放棄檢控涉案新華銀行內地調派香港的高層,最後導致法庭於判案時指出有涉案人士未被繩之於法,實在是對律政司的檢控原則作出嚴重批判。現在律政司於處理兩名民警越境辦事件上再次指鹿為馬,以證据不足為理由決定不起訴涉案兩名民警,實在為法治響下喪鐘。

「法治」不但是香港人的核心价值,更是香港長久以來成功的基石。法治社會除了需要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外,中立的執法及檢控程序亦同樣重要,執法者不能為了避免得罪某些人,或為回避政治壓力而放棄執法或檢控。在兩名內地民警涉嫌越境辦案事件中,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指涉案兩名民警因赶往香港度假而「一時大意」 忘記將隨身手銬除下,并非越境辦案所以決定不起訴二人。保安局局長的解釋是完全漠視法治的行為。首先,以事實及當時周圍環境去推斷,律政司己有足夠證据提出檢控,而且事件涉及內地執法机构非法在港越境辦案,嚴重影響港人的人生保障及公眾利益,律政司以涉案民警的片面解釋作為終止檢控的理据是絕不可接受的。此外,律政司并不是法庭,律政司在檢控程序雖然需要考慮成功檢控的机會,但這并不代表律政司需要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才可提出檢控。現時警方已掌握了涉案民警攜同手銬的證据,律政司應該將案件交由法庭作出栽決。

事實上,香港市民都感受律政司近年在處理一些案件中以政治作為首要考慮,試想假設今次事件的主角不是內地民警,而是美國聯邦調查局人員,律政司的決定會否一樣?在上年審結的新華銀行高層串謀信用狀詐騙案中,為何涉案的新華銀行內地高層可免被起訴?甚至被法庭指出有涉案人士未被繩之於法之下律政司仍然拒絕起訴有關人士?在梁錦松事件中,律政司為何在多名資深大律師表示有足夠證据檢控梁錦松仍然決定不予起訴?律政司控告於中聯辦門外靜坐的法輪功學員又是否出於政治壓力?

總括而言,律政司在處理涉及權貴人士、內地干部或政府官員的檢控工作時都未能令市民信服其決定的中立性及專業性,有時甚至在檢控程序中篡奪法庭的位置,作出削弱法治的行為。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討現時的執法及檢控原則,維護「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精神,不要令法治繼續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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