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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劳工投票工资照给 工作应加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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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三十日电)十二月三日周六为县市长、县市议员及乡镇市长三合一选举,行政院劳委会表示,要行使选举权的劳工,投票当天放假,工资照给,若放假日仍需继续到工,事业单位应加给工作时间工资,但应不妨碍劳工投票。

劳委会表示,选举投票日是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应放假日,事业单位对具有投票权员工应给假参与投票。投票当日如果原本就是劳工的休息日,不另放假。投票日若是工作日,当日应放假。

至于无投票权者,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请求给假及照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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