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九日电)国民党主席连战和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今天在北京会面并发布“新闻公报”,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虽然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认为以新闻公报方式公布会谈内容,恐有违法嫌疑,不过,任何涉及广义条约的缔结或签订,都必须获得政府公权力授权,否则即使私自签订,也没有任何效力。
一九三三年蒙特维都公约(MontevideoConvention)规定,一个国家如果要成为国际法人,必须要有常住的人民、固定的领土、有主权的政府及具有与他国发生外交关系能力,而台湾既然是国际社会的一份子,自然能根据国际法享有权利与义务,拥有健全的国际人格。
一般国际公法教科书大多认为,一个国家享有完整 而排他的领土、领空与领海的主权,不受其他国家干涉更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至于代表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就是经由民主程序产生的合法政府,政府于对其他国家的交往则设立外交机关专责处理。
法界人士表示,外交机关才是一个国家与外国政府沟通的桥梁及正规管道,即使签订任何协定的谈判代表,也必须获得政府的授权,一般人民无法利用正式外交管道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至于所谓的“国民外交”是无法与有代表公权力的政府相提并论。
因此,如有民众私自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大多为台湾法律所禁止。台湾目前的刑法中就有这种规范,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事项,未受允许,私自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进行约定”,即触犯刑法私与外国订约罪,将被论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德法律事务所律师魏早炳并以民法有关契约成立为例,认为当事人只要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为明示或默示,就代表契约成立;只要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这个契约即宣告成立,因此不论是协议、约定或共识,并不一定要有书面文字。
尽管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吴钊燮今天说,连胡会以新闻公报方式公布会谈内容,可能有违法嫌疑,不过,也有部分法界人士认为应视具体个案内容论断。
以先前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出访中国,与对岸达成十点共识为例,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即接获民众告发,进行侦办,目前仍在进行了解中,至于类此行径已在立法院中受到立委高度关注,也有不少质疑与反对声浪。
不过,如果回到国际法角度,与外国政府谈判或签订条约,涉及政府公权力事项运作,根据一九六九年五月在维也纳签订的“条约法公约”,所谓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并以国际法为规范标准的书面协定。
至于广义的条约形式很多,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规约、宣言、议定书等,但这些广义的条约都须经复杂多次谈判程序,至于“新闻公报”是否算是一种条约,仍待认定。
因此,条约谈判呈现出政治角力过程,两个国家之间如果完成条约签署,即必须经过批准与生效程序,批准的意义在于以政府名义进行最后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行动,有时立法机关也负有批准之权,至于,批准条约除全部同意外,也可能发生只批准一部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