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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 外国人归化须具基本中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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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外国人申请归化台湾国籍,应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外籍人士包含外籍配偶,但不包括大陆新娘。

  草案明订,﹁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其认定、测试、免试、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标准,由内政部订定。

  内政部常务次长简太郎列席备询表示,包括美国、加拿大、纽西兰等国家,对于外籍人士申请归化其国籍时,多订有须具备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的规定。

  简太郎说,草案通过后,可加强外籍人士学习台湾语言的动机,解决语言沟通、障碍或认知差异,所衍生的相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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