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判港府立法减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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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经历3年,影响超过16万名香港公务员的政府立法减薪案,昨日在终审法院作出终极裁决,5名法官一致裁定港府上诉得直,在02和03年的两次立法减薪并没有违反《基本法》,政府也因此毋须向公务员发还近100亿元的薪酬赔偿。

港府对终审法院的裁决表示欢迎,不过两名挑战立法减薪的原诉人,以及包括公务员工会联合会主席梁筹庭在内的部分公务员,则对裁决感到失望,认为会打击已经低沉的公务员士气。本港学者及政党则普遍认为,裁决对港府财政有正面影响,但却会打击政府与公务员的互信关系。

终审法院今次同时处理2002年第一次立法减薪以及2003年推出的“033”减薪方案的合法性。案中主要争论点在于如何诠释《基本法》第100条中有关公务员雇用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的条文,以及103条中有关聘任机制的部分。

《基本法》未禁止改变薪津

终审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立法减薪并没有违反《基本法》,指《基本法》第100条保障公务员薪酬福利不低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前的标准,但没有禁止改变公务员的待遇,而政府亦有权就特殊情况对公务员的薪酬进行立法,在政治、经济、社会出现危机时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政府在立法减薪前没有进行薪酬趋势调查是否违反了《基本法》第103条的规定,终院认为有关条文只要求保留公务人员的“雇用及管理”制度,没有指定要进行薪酬趋势调查。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王永平对终审裁决表示欢迎,认为裁决清晰而一致地肯定了政府的公务员减薪决定符合《基本法》。他表示政府一直认为两轮减薪是合法、合情、合理,符合社会大众及公务员整体的利益,他亦相信当时绝大部分公务员是接纳减薪的。他强调有信心全部公务员会一如既往,紧守岗位服务市民。

被问到是否担心判决会影响公务员的士气,王永平表示,政府当日的决定,是经过详细讨论的,包括在公务员内部、在社会上及立法会里,而当时社会的确有共识要减薪。

王永平强调,香港目前不存在再度减薪的空间,但港府会继续完善公务员薪酬调整机制。

裁决打击公务员低沈士气

就终审法院的裁决,公务员工会联合会主席梁筹庭表示失望,指打击已经低沉的公务员士气。他认为裁决为减薪风波划上句号,并担忧判决影响日后公务员的附带福利检讨。梁筹庭期望政府在检讨时吸取教训,以开明态度与公务员协商,订出合理的方案。职工盟公务员工会委员会也对裁决表示失望,唯在尊重法治精神下亦会遵守裁决。干事郭锦林认为,港府立法减薪对公务员是一个严重的打击,造成无形的伤害。该会希望政府日后能够审慎处理公务员薪酬福利事务,避免行使立法的手段,破坏管职双方和谐劳资关系,再次挑起公务员的不满情绪;并促请政府制定集体谈判制度,处理日后与公务员之间的纠纷。

原诉人失望但尊重法治

两名原诉人之一的警务处前高级督察刘国辉表示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他说:“今次终审法院的裁决已是终极裁决,其实我可以做的已经不多了,如果你说失望的话,是因为我不可以做得好一些,令其他公务员因此案受惠一些。我失望是因为我令人失望。

刘国辉指出,终审法院很强调一点,就是政府立法减薪的措施是在亚洲金融风暴的时候发生的,是有需要采取的,但他觉得终院是基于政府政策而做的决定,没有重视法律上的观点。刘国辉并说,不打算做任何激烈的行动,也没有渠道再做任何的行动。

影响私人机构雇员加薪

另一原诉人、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单格全就认为,终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宪法所赋予保障公务员薪酬福利的权利,有关裁决将使私人机构的雇员加薪无望,因为不少私人机构都是以公务员薪酬作指标,终院指公务员减薪合法,令政府未能在社会整体薪酬水平上起领导作用。

本地督察协会主席廖洁明也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他说,作为警察,他相信香港的法治制度,既然终院裁定政府立法减薪没有违反《基本法》,他们亦都要接受。廖洁明说:“我们公务员一直向着自己认为合法的目标去做,做得有理有节,我们都是于心无愧。

对于是否会协助另一名警长以《基本法》第6条及105条再次挑战政府向公务员立法减薪,廖洁明表示要研究判词后再决定。他说:“因为诉讼是劳民伤财的,我们不能贸贸然然一赌气就去做”。

对港府财政具正面作用

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惠誉国际表示,终院裁决对港府的财政有正面影响,港府不需要偿还近100亿元给公务员,同时又扫除再度要求人大释法的不明朗因素。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指出,终审法院所用的论据,主要以技术及法律观点出发,并没有政治因素考虑。他相信判决肯定了政府有权透过立法改变公务员薪酬及服务条件,但并不代表政府日后再利用立法减薪。

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系教授张炳良表示,经过连串官司及公务员体系改革后,政府与公务员互信关系已受影响,日后政府要推行改革,必须容许公务员有更大的参与。

这次减薪风波起因于港府为了减少财政赤字,在2002年第一次对公务员立法减2003年又推出“033”减薪方案,冻结当年的公务员薪酬,并在2004及2005年每年减薪3%。有关措施遭到公务员反对,并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2003年6月,原讼庭判处两名原诉人败诉,其后于2004年11月,上诉庭以2比1的票数推翻该裁决,裁定立法减薪违反《基本法》第100条。今年2月,原讼庭根据上诉庭的判决,亦判定“033”减薪方案违反《基本法》。政府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昨日终于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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