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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识 工地主任应组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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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日电)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协商营造业法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未来工地主任应于中央政府所在地,组织全国营造业工地主任公会,但避免劳资关系紧张,条文也明定,营造业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经工地主任公会同意。

这项法案协商由内政委员会召集委员、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家福(台北县)主持,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建智(台北市)、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陈银河(不分区)到场协商。

会中达成初步共识,工地主任应组织并加入全国营造业工地主任公会,但避免劳资关系紧张,营造业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经工地主任公会同意。

条文并具体规范,担任工地主任必须具备的资格与条件:凡领有建筑工程管理甲级技术士证或建筑工程管理乙级技术士证,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无须经技能检定,只要完成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时数之职业法规讲习,领有结训证书者,视同评定合格,即可担任工地主任。

至于已取得工地主任执业证者,每逾四年,应在取得最近四年内之回训证明,始得担任营造业之工地主任,此法施行前领有内政部与受委托学校会衔核发之工地主任训练结业证书者,亦应取得前述回训证明,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执业证后,始得担任营造业之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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