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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取消有价证券申请核准制 明定缄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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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配合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的公布,在发行人申办有价证券募集与发行作业,取消申请核准制,全面改申报生效制。另外,金管会也明定募资期间缄默期的资讯公开规定,包括在送件期间及募资期间的缄默期规定。

金管会委员会今天通过证期局所提出的“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等2项法规修正草案。

修正重点包括取消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案件兼采申请核准制,也就是现行适用申请核准制的案件,包括募集设立、上市、上柜公司财务业务符合特殊情事而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或具股权性质公司债案件,及上市、上柜公司非因分割减少资本案件等,全面改采申报生效制,明定其申报生效期间为30个营业日。

另外,推动股票及公司债无实体发行,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公司自民国95年7月1日起,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应采无实体方式。

至于缄默期资讯公开规定,明定除依法令发布资讯外,不得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说明或发布任何财务业务预测性资讯,维持市场交易秩序。证期局官员补充,缄默期包括发行人在送件期间到申报生效期,这段期间最快为12个营业日,最慢为30个营业日。

另外,在募集期间,除法令另有规定,如证交法第36条规定的资讯,发生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要在2天内公布外,公司也不得在此缄默期发布利多、利空消息,媒体访问时也不能提及。

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指出,如公司违反缄默期资讯公开规定,最重处分是退件。

其他修正重点包括办理初次上市柜前公开销售的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案件,提前到证交所或柜买中心向金管会申报上市柜契约后,即可申报,缩短公司股票上市柜时程;放宽发行人受让股份或收购营业或财产不得有设质规定,以利市场并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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