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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加重商业会计法金融犯罪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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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及能源、财政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初审通过商业会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重金融犯罪罚则,预防金融犯罪,但全案经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须经朝野协商。

初审重要条文包括: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人员有违法情事时,除维持现行条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修改科或并科罚金从现行条文十五万元以下,调高为六十万元以下。

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的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或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人员,或以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有关人员,若有违法情事,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商业得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全部或部分会计资料,其有关内部控制、输入资料之授权与签章方式、会计资料之储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资产之取得以现金以外其他资产或承担负债交换者,以公平价值入账为原则。公平价值无法可靠衡量时,按换出资产之账面金额加支付之现金,或减去收到之现金作为换入资产成本。

公平价值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在正常交易下据以达成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之金额。

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计者,应按效益存续期限摊销;商誉及其他经济效益期限无法合理估计的无形资产,应定期评估其价值,如有减损,损失应予认列。

各项负债应各依其到期时应偿付数额之折现值列计。但因营业成本主要为交易目的而发生或预期在一年内清偿者,得以到期日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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