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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毙风景区 国赔94万多元

2006-11-01 21:26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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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讯】(据中广新闻报导)宜兰地方法院今天审结一件国家赔偿案,判处宜兰县政府风景管理所有工程疏失,导致一名九岁男童三年前在宜兰县武荖坑风景区戏水时溺毙,必须赔偿家属九十四万多元,全案还可以再上诉。县府表示,将等接获判决书后,根据判决内容及理由,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民国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上午,九岁男童“王柏尧”和家人到宜兰县苏澳武荖坑风景区游玩,王家表哥没有注意当时“新城桥”下溪畔一项工程已经用警戒线围起,还带着身高只有一百三十六公分的王柏尧进入戏水,导致王姓男童坠入深度一百二十公分的窟窿内溺毙。

家属认为,宜兰县政府风景管理所有疏失,没有制止死者进入戏水,提出国家赔偿,索赔包括扶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七百三十五万多元。法官审理认为,全案依比例原则,宜兰县风景管理所负有四成责任,王童表哥应负六成 责任,并依据王姓男童父母的工作经济能力等要件计算后,判决宜兰县风景管理所应给付九十四万六百六十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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