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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斃風景區 國賠94萬多元

2006-11-01 21:2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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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訊】(據中廣新聞報導)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審結一件國家賠償案,判處宜蘭縣政府風景管理所有工程疏失,導致一名九歲男童三年前在宜蘭縣武荖坑風景區戲水時溺斃,必須賠償家屬九十四萬多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縣府表示,將等接獲判決書後,根據判決內容及理由,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歲男童「王柏堯」和家人到宜蘭縣蘇澳武荖坑風景區遊玩,王家表哥沒有注意當時「新城橋」下溪畔一項工程已經用警戒線圍起,還帶著身高只有一百三十六公分的王柏堯進入戲水,導致王姓男童墜入深度一百二十公分的窟窿內溺斃。

家屬認為,宜蘭縣政府風景管理所有疏失,沒有制止死者進入戲水,提出國家賠償,索賠包括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共七百三十五萬多元。法官審理認為,全案依比例原則,宜蘭縣風景管理所負有四成責任,王童表哥應負六成 責任,並依據王姓男童父母的工作經濟能力等要件計算後,判決宜蘭縣風景管理所應給付九十四萬六百六十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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