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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垃圾车辗伤 张姓母子请求国赔胜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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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三日电)南投县名间乡公所董姓清洁队垃圾车司机,在二00二年间执行公务时,不慎撞倒和辗伤当时十岁、坐在脚踏车后座的张姓孩童,经张姓母子请求国家赔偿,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董姓司机和乡公所应连带给付张姓母子共新台币八百多万元和相关利息,全案定谳。

判决书表示,张姓母子主张,董姓司机在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驾驶乡公所垃圾车,在名间乡彰南路朝圣宫前收完垃圾后,沿彰南路行驶时,因未注意车前状况,且没有和靠路边前进的李姓和张姓两位孩童相载的脚踏车保持安全间隔,导致右前车轮碰撞脚踏车后轮,使脚踏车人车倒地。

判决书指出,张姓母子主张,脚踏车被撞倒后,后座张姓孩童跌落地面,又遭垃圾车右后轮辗至车轮底下,造成张姓孩童有左膝上截肢等重伤害,每六年必须更换义肢,丧失百分之八十四以上的工作能力,请求董姓司机和乡公所赔偿。

判决书表示,董姓司机和乡公所主张,脚踏车是从巷口骑出,突然自右侧追撞垃圾车右前轮,属于不可注意的情况,且脚踏车违规两人相载、左右晃动导致车祸,李姓孩童也应负有过失责任。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二月间审理认为,董姓司机未注意车前状况并保持并行的安全间隔是肇事主因,但审酌李姓孩童违规骑车附载张姓孩童,也应负过失责任,判董姓司机和乡公所应连带赔偿张姓母子共八百多万元和相关利息,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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