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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垃圾車輾傷 張姓母子請求國賠勝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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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三日電)南投縣名間鄉公所董姓清潔隊垃圾車司機,在二00二年間執行公務時,不慎撞倒和輾傷當時十歲、坐在腳踏車後座的張姓孩童,經張姓母子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董姓司機和鄉公所應連帶給付張姓母子共新台幣八百多萬元和相關利息,全案定讞。

判決書表示,張姓母子主張,董姓司機在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駕駛鄉公所垃圾車,在名間鄉彰南路朝聖宮前收完垃圾後,沿彰南路行駛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沒有和靠路邊前進的李姓和張姓兩位孩童相載的腳踏車保持安全間隔,導致右前車輪碰撞腳踏車後輪,使腳踏車人車倒地。

判決書指出,張姓母子主張,腳踏車被撞倒後,後座張姓孩童跌落地面,又遭垃圾車右後輪輾至車輪底下,造成張姓孩童有左膝上截肢等重傷害,每六年必須更換義肢,喪失百分之八十四以上的工作能力,請求董姓司機和鄉公所賠償。

判決書表示,董姓司機和鄉公所主張,腳踏車是從巷口騎出,突然自右側追撞垃圾車右前輪,屬於不可注意的情況,且腳踏車違規兩人相載、左右晃動導致車禍,李姓孩童也應負有過失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二月間審理認為,董姓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併行的安全間隔是肇事主因,但審酌李姓孩童違規騎車附載張姓孩童,也應負過失責任,判董姓司機和鄉公所應連帶賠償張姓母子共八百多萬元和相關利息,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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