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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 不需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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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首长特别费制度昨天行政院会再引发讨论,法务部长施茂林及主计长许璋瑶分别针对首长特别费制度提出意见,认为据历年演变,特别费动支要件朝从宽发展,基于尊重和信赖首长,均由其统筹运用,而过度检视过去特别费的支出,并非制度设计的原意。

据中央社报导,许璋瑶表示,行政院在民国41年建立特别费制度,对于动支额度加以规范。民国62年行政院参照审计部意见,增订在特别费半数范围内,可以首长领据动支,采较弹性方式处理,也未要求首长具领后,需再列明后续经费使用情形。

许璋瑶指出,综观历年演变,特别费动支要件朝从宽发展,50余年来,也一向基于尊重、信赖首长,均由其统筹运用,采宽松弹性的认定,并未对其支用范围及内容作更明确的表列,此一作法相沿至今,并已形成行政惯例。

许璋瑶说,特别费报支通常由机要及幕僚人员处理,只要在预算额度内,检附相关合法凭证,或在半数范围内出具首长领据,会计人员仅就凭证做形式审查,对于支用内容及项目,基于尊重首长职务需要从宽认定。参与此项业务的机要、幕僚及核章人员等,对此处理方式也产生信赖,并依例办理相关事务。

许璋瑶表示,特别费从预算的编列,经费的报支、核销,会计报告的产生,到决算的审定,都循例完成相关法定程序,长期以来并无争议。其适用对象从副总统到各级学校校长等,总计有6,500人之多,若另计已退职者,人数将数倍于此。

许璋瑶说,行政院已订颁新规定,明年元旦起,特别费全部均需检据核销,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单据时,也应由经手人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开具支出证明单作为核销依据;各项支出凭证也应依会计法等规定,注明实际用途及相关的案据。

法务部:具补贴性质 不需缴回

施茂林指出,特别费是基于首长个人职务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编列的经费预算,由“首长个人”单独支配使用,尊重其职务的特殊性给予较多方便性,具有较宽广的使用弹性,且因其支出有偶发性、时效性、机动性、预支性等因素,其目的在增进行政效能,惯例上不做太多拘泥与限制,主要因其担任首长职务,可能须额外支出费用。

施茂林说,数十余年来,惯例由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也无要求须予缴回。

施茂林指出,各机关首长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也已形成遵循“反复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之习惯法的行政作为 (司法院释字第四一九号解释理由书)。

施茂林认为,对特别费的核销方式、程序等,有再作明确规范的空间,也应在考量维护政府形象与首长、承办人员对于处理惯例的信赖、公益性与稳定性下,本诸行政主动性、公开透明研究相关机制,建立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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