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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盗版王子”因偷录电影判七年

2006-12-03 11:04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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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褚卢生洛杉矶二日专电)洛杉矶时报财经版今天以醒目地位刊出绰号“盗版王子”的强尼.嘉斯卡(Johnny Ray Gasca),由于在戏院中私自偷录首轮电影、然后转售图利的行径,已于一日遭到联邦高等法院判处入狱七年的重刑。

报导说,这也是联邦法院第一次对手持轻便型录影机,在戏院私自拍摄电影画面的人,处以如此之重的刑罚,成为打击仿冒的一个最新判例。

报导指出,这一判例不仅象征好莱坞制片业的胜利,也显示政府以公权力加强打击盗版的决心。

由于时序已经进入十二月,也是一般所谓的银色圣诞季节档期,这时对不肖之徒以非法手段获取有版权电影的不法行为给以严惩,无疑可以产生强烈的吓阻作用。

时报还透露,政府打击仿冒部门,在本案未宣判前,曾要求执法部门考虑对嘉斯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过负责起诉的检察官对七年已经感到相当满意,认为这已足以令盗版业者心生警惕。

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格利克曼(Dan Glickman)获悉这一判例后,也感到相当满意,他并希望这项标准能推行到其他盗版猖獗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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